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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07日 政策文号:江府办〔2015〕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7日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门市委、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江发〔2014〕3号)和《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14〕18号),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垂直管理机构调整为江门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一、职能转变(一)职责调整。1.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根据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广告业统计职责。3.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要求需要调整的其他职责。(二)承接的职责。已由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公布下放地级市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三)取消、下放和转移的职责。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下放和转移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市场准入的统一管理,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松市场准入管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大力推进便利营商工作,按分工扶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壮大。2.加强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的统筹协调和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和抽查制度,强化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强化工商后续监管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法治化市场环境。3.加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按分工大力培育、扶持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并促进其发展,着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网络商品交易市场环境。4.加强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强化全市流通领域商品抽查检验的统筹管理,加大抽检力度。创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强化消费监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等职责,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5.加强工商行政执法,提高市场监管法治化水平,构建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营造公开公平的竞争环境。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地方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二)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推行全市统一标准规范的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工商登记管理,研究分析并依法发布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基础信息,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三)组织指导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四)承担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组织市场主体开展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为社会公众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信用预警等服务。(五)承担对流通领域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和市场交易风险防范,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六)负责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促进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支持企业经营模式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发展和转型升级,推动各类市场主体登记后持续健康发展;协助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开展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七)负责依法规范和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和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促进网络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八)监督管理商标和特殊标志,依法保护商标和特殊标志权益,查处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广告业统计工作,查处广告违法行为。(十)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十一)依法组织监督管理市场竞争,查处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十二)依法组织查处违法直销、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协调打击传销联合行动。(十三)负责消费维权及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网络体系建设,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十四)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和使用,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按分工做好与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协作工作,做好与司法的衔接工作。(十五)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工作,组织和承担全市工商系统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和指导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干部培训、素质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工商系统基层规范化建设,统筹全市工商系统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事项。三、机构设置根据上述职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12个内设机构:(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性调研、材料综合、新闻宣传、保密、政务信息、政务督办、政务公开、信访维稳、应急管理、网站管理、信息化建设、舆情监测、安保、机关后勤服务等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业务统计工作。(二)人事监察科。负责机关和直属机构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出国(境)人员的政审工作;组织干部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基层规范化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效能、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举报、投诉工作;负责机关、直属机构的党群工作。(三)装备财务科。统筹指导全市工商执法装备的管理和规范相关工作,指导硬件设施规范化建设;安排、管理有关项目经费及部分系统专项经费,并按规定开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款项收入的管理工作;组织编报机关和直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工作;承担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收支管理、会计核算、内部审计和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审核基本建设规划和项目,监督管理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及大项支出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等。(四)政策法规科。组织、参与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和审核;组织和承担相关行政执法制度的拟订、协调和发布;承担市场监管执法和司法的衔接工作;指导、组织和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核审和听证工作;组织实施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组织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清理行政职权和编制权责清单工作;承担或参与组织推动事中、事后监管标准、体系、制度及机制建设等工作。(五)登记注册科(加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科、行政审批服务科牌子)。负责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组织实施统一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规则、标准、制度;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组织指导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外国(地区)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库、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建设、维护工作;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统一受理、结果反馈、发照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相关科室做好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工作;牵头负责本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有关工作。(六)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协调科。统筹协调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研究制订全市市场监管体系建设方案和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统一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和指导、督办、考核工作;负责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管理使用、督办考核及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工作;承担对流通领域有关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建立并实施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风险监测预警和跟踪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承担江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负责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统筹小组有关工作。(七)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加挂便利营商促进科牌子)。负责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的调查研究,拟订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升级转型;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工作;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拟订便利营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开展便利营商的综合性调研,研究提出便利营商的政策建议;组织对本系统实施便利营商政策措施的检查、评估;指导本系统有关便利营商的咨询、申诉、举报处理工作;协助市“两新”组织党工委开展有关工作,指导全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八)企业监督管理科。拟订企业监督管理及信用分类管理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各类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各类市场主体经营安全监管,指导查处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的行为;拟订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和使用;组织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组织开展企业信用分类信息征集整合与公示,指导办理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工作,提供市场主体信用查询和市场主体信用预警服务;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推进建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组织打击、约束失信行为。(九)市场规范管理科。承担依法规范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秩序工作,负责组织监督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组织指导流通领域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和监管工作;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动产抵押登记、经纪人、拍卖行为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和专项治理工作;指导查处市场经营违法行为。(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负责拟订网络商品交易和有关服务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网络商品交易信用体系建设,指导经营性网站实施网上亮照经营;规范网络市场经营主体商品质量管理行为;指导处理网络商品交易消费纠纷投诉举报和消费维权,定期发布网购消费警示,指导查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违法案件;建立和管理全市经营性网站主体数据库;协调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网络市场监管合作机制并组织实施。(十一)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组织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指导辖区企业省著名商标的申报、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驰名商标案件材料报送工作;监督管理商标印制和商标代理活动;依法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指导查处商标违法行为;组织实施商标品牌战略;指导商标专用组织开展相关工作。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广告业发展;组织、指导广告行政许可的实施;承担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公益广告的规划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广告业统计工作;综合协调虚假违法广告整治工作,指导广告监测及查处广告违法行为;指导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十二)消费者权益保护科。承担消费维权和社会监督体系建设工作;负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市流通领域商品及有关服务抽查检验工作;指导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工作,指导查处违反商品质量法规及商品消费和服务领域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交易环境和消费维权政社共治;指导全市各级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工作。四、人员编制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核定行政编制5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2名。五、其他事项江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行政单位,正科级。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办全市工商系统经济检查、执法办案工作;依法查处和指导查处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限制竞争等各类不正当竞争和走私贩私案件;组织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打击传销工作,依法查处和指导查处传销、直销违法案件;按分工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案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扫黄打非、禁毒等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工商行政管理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案件和大案要案。经济检查局核定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六、附则本规定由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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