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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广东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以下简称《规定》)已经2013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规定》的精神,切实做好我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维护党政军核心要害部门周边环境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贯彻落实意见通知如下。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创建“平安江门”的高度出发,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切实抓好《规定》落实。二、按照中央、国务院及省政府第193号令规定,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为:(一)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建设项目;(二)出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三)依法应当进行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审批的其他建设项目。三、市国安局负责我市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各区、市人民政府,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文广新、城乡规划、保密等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在受理涉及《规定》第五条之(二)的入境口岸、邮件和快件处理场所、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申报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涉及《规定》第五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在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对属于《规定》第五条所列建设项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国家安全机关申报国家安全事项审批。未取得《江门市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准予许可决定书》的,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涉及本《规定》第五条所列的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划定涉及《规定》第五条之(一)所列的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并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对已选址的电信枢纽等建设项目开展审批工作。文广新部门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对涉及国家安全事项建设项目的境外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开展审查工作。保密部门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划定我市重要国家机关的周边安全控制区域。四、根据《规定》有关要求,市国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市列入审批范围的重要国家机关、军事设施、重点科研单位和军工单位等核心要害部门目录,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其他未列入目录的重要军事设施,根据《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五、根据《规定》有关要求,江门市国家安全局组织市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文广新、城乡规划、保密等6部门成立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联络小组,小组成员由各责任单位1名分管局领导及1名业务科室领导组成。小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国家安全机关每半年牵头召开一次联络小组会议,及时通报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情况。六、我市网上办事大厅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已上线,审批指南及相关申请表格已上传至网上办事大厅(网址:HTTP://WSBS.JIANGMEN.GOV.CN→网上办事→企业办事→部门服务→江门市国家安全局),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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