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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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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4年04月3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广东省法律援助实施条例》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作出如下修改:一、《佛山市劳动监察实施办法》(佛府[1995]043号印发,佛府[1997]097号修改)第十六条、《佛山市除“四害”管理实施细则》(佛府[1995]054号印发,佛府[1997]141号修改)第二十七条、《佛山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佛府[1995]112号印发,佛府[1998]006号修改)第三十六条、《佛山市城市供用水管理规定》(佛府[1997]1321号印发)第六十二条、《佛山市区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佛府[1998]071号印发)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二、《佛山市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细则》(佛府[1997]066号印发)第一百三十七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处罚决定。”“被责令停止建设,仍继续施工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强行停止。”三、《佛山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实行)》(佛府[1998]018号印发)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给予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与受援人或者其监护人、法定代理人签订法律援助协议。”“对不给于法律援助,申请人对决定由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同级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该司法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该司法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司法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文秘工作法制文件通知抄送:省府法制办,市府各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迳口华侨经济区,中央、省属驻禅单位,驻市区各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佛山日报社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0年4月30日印发(共印29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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