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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省直驻江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有关精神,大力推进我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着力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结合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一)健全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各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以各市、区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市本级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以及组织对大案要案及跨区域案件的查处等职责;各市、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环境监管行政执法具体工作,并指导、监督镇(街道)落实监管职责。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各市、区及镇(街道)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增强属地监管责任感,将监管重心下移至镇(街道)。全面推进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管网格化,按行政区域制定“划片包干、定人定岗、定位定责”的网格监管方案,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完善监管体系,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将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0月底前报属地政府审定,各市、区政府要将审定后的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11月底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后上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环境保护部门牵头、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公安部门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建立健全“公安+环保”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常设联络员制度、案件移送机制、重大案件会商和督办制度、紧急案件联合调查机制、案件信息共享机制等长效机制。环境保护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探索建立环保联合督查工作机制,每年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及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或线索进行联合督查,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制度化、规范化。(三)建立跨区域环境监管执法体制。市环境保护局要在《珠中江环境保护区域合作协议》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与相邻地市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和应急联动制度。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与相邻地区的环境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定期开展会商和联合预警监测,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区域性大气污染、跨界重金属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事件。二、大力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一)结合“环境法治年”活动全面开展环保大检查。参照制定我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实施方案,全市各级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全面系统开展一次环保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检查工作横到边、纵到底,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市环境保护局要组织开展全市环保大检查,并对各地环保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各市、区政府要将本地环保大检查情况于2015年12月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于2015年12月25日前将全市环保大检查整体情况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二)全面清理“土政策”。各市、区要全面开展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对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废除。各市、区及市有关部门清理情况要于2015年5月22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于2015年6月5日前将我市整体清理情况报告市政府。(三)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市、区要结合环保大检查工作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建设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区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各市、区清理整改任务在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并将本地清理整改情况于2016年12月15日前报市环境保护局汇总。市环境保护局要于2017年1月5日前将全市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四)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市、区要以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为契机,切实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充分用好用足法律法规赋予的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执法手段,集中力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要深化“两法衔接”,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会同公安部门开展环保执法集中行动,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部门查处,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或联合办案,集中力量查处一批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审理、公开宣判一批环境犯罪案件,震慑犯罪分子;并充分利用“两法衔接”机制,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开展对环保执法案件的检查,进一步强化环保执法工作质量。要强化企业环境信用管理,每季度通过媒体、政府网站曝光一批环境违法企业和典型环境案件,对环境违法行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引导企业自觉守法。(五)完善环境监管执法稽查制度。自2015年起,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对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稽查;每年对我市40%以上的市、区开展环境稽查,并将稽查情况报告市政府。三、强化环境监管工作考核与监督(一)加强环境监管考核工作。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市、区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体系,逐步提高对环境监管工作的考核评分比重。要以建设完备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为目标,重点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按要求配备相关执法仪器设备。2015年年底前要完成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首期项目)建设,市、县(市、区)两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相应移动执法终端,2016年全面启用。实现跨业务数据库、跨地理阻隔的现代化移动执法,提高现场执法效率,推动环境监管执法精细化、信息化、规范化。(二)推进执法信息公开。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每年要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三)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各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进一步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个人或公益性环保团体对环境违法行为、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环境执法不公行为等进行监督投诉,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环保工作的浓厚氛围。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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