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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05]37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05月2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关于解决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作意见市建设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二○○五年五月十二日为解决我市建筑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加快进度,确保我市2006年底前全部清欠完毕。(一)各级政府要带头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欠款单位按工程项目与建筑施工单位结算和制定还款计划,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集、安排资金按计划还款,确保在2005年底前解决政府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房地产工程和其它工程欠款的建设单位,按工程项目逐项与建筑施工单位结算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确保拖欠的工程款在2006年底前还清。(三)将不解决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列入黑名单,并在媒体上予以曝光。被列入黑名单的单位在申报新项目时,计划部门不予批准立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商业银行不给予项目贷款。(四)房地产开发单位未解决拖欠工程款或不按计划还款的,不得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不得参与房地产、土地拍卖活动,所有项目审批全部停止。二、加强管理,防止新的拖欠问题的发生。(一)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江门市本级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和支出管理暂行办法》(江府办[1999]119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预算立项。(二)各级政府投资工程应根据资金到位情况开展工作,资金未到位之前不得进行招投标、不得签定有关合同、不得开工建设。需贷款安排的工程,须经财政部门确认贷款资金到位后方可开工建设。(三)加快建设工程审核结算,及时支付工程尾款。建设单位要及时整理和报送工程结算给有关部门审核,没有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时限进行结算和支付工程款的项目,不能办理工程竣工备案。三、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一)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根据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立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制度,凡5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来建筑施工企业要按承接工程预算的总额,预拨5%的“工资保障金”到江门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的“解决建筑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保障金”低于10万元的按10万元拨付;超过100万元的按100万元拨付。“工资保障金”用于垫付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建筑施工企业在“工资保障金”中垫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按原“工资保障金”的总额及时将款项补缴到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专户。工程竣工后,经工人确认、建筑施工单位确保、建设单位证实再没有发生拖欠工资行为,“工资保障金”由江门市及各市、区劳动监察大队划拨回给建筑施工企业。市直建筑施工企业“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划拨到江门市劳动监察大队帐户,帐号为:2012002209024907173,开户行:工商行城西支行。各市、区建筑施工企业的“工资保障金”由建设单位支付第一次工程款时划拨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设立的“工资保障金”专户。(二)建筑施工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工资支付制度。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规定每月给农民工发放工资,工资标准可按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余下工资可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或农民工任务完成后一次性发放完毕。对无故拖欠二次农民工工资以上“信用不良”的建筑施工单位,要取消其进入本市施工建筑资格。(三)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查处力度。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执行劳动保障部、建设部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22号文)和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市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力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违反《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主题词:经济管理建筑工资意见通知抄送:市委直属各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江门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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