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关于加强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05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江府[2005]25号
有效性:失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经贸局、市农业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局,负责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日常工作。各市、区要相应成立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及工作机构,切实加强生猪屠宰和肉品流通管理工作的领导。八、本意见从二○○五年十月十五日起施行。附件1生猪屠宰场规划设立及应具备的条件的规定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及《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78号),生猪屠宰厂(场)的规划及设立有如下规定:一、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等有关部门并商各市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防疫,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制定全省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条例》的规定和省的规划要求,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本区域内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报上一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年出栏量1万头以上,对当地的生猪饲养起带动作用的生猪饲养企业(户),且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优先纳入当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方案。三、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四、定点屠宰厂(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组织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农牧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条例》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五、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厂(场)实现规模化、工厂化、机械化屠宰。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要尽量利用现有符合要求的屠宰设施和条件,防止重复建设和扩大污染源。六、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招标投标法律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具体工作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评标结束后,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中标人报市、县人民政府确认,颁布由省统一编号的定点屠宰厂(场)标志牌,并报省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四)有经考核合格的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及污染物处理设施;(六)有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防疫条件。附件2查处私宰生猪及经营注水肉等行为的法规规定一、关于对私宰生猪行为的处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场或肉品经营者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处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是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三、关于肉品经营者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和出售注水肉、病害肉、伪劣肉的行为。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四、关于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售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处理。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五、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行为的处理。《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题词:经济管理生猪意见通知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10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