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28日
政策文号:江府〔2017〕1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四、工作步骤(一)方案研究阶段(2016年11月-2016年12月)。市发展改革局研究制订《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对各自承担的各项具体改革工作任务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论证,研究制订详细具体和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和实施方案,完善相关制度,做好实施的各项配套准备。(二)方案出台及组织实施阶段(2017年1月-2017年12月)。贯彻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方案》、《广东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出台实施《江门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方案》和各项配套的实施方案,推进政企分离,强化宣传引导,加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全面推进。(三)完善提高阶段(2018年1月-2018年12月)。严格监督执行国家、省新的盐业法规政策,推进新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建设。继续完善及落实食盐生产及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储备、市场监管和价格监测、干预等各项政策措施及相关制度,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依照新的规定申请许可。全面完成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部署的各项任务。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将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市经济体制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统筹协调事项,在专项小组下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盐业体制改革工作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监管合力。成员单位包括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盐务局、市政府应急办,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承担。各地、各部门要把盐业体制改革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推动改革落实。(二)严格落实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细化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按规定时间节点出台我市盐业体制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并严格监督执行。各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责任,加强对本地区盐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按照本方案及市编办、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等部门细化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安排好市场监管、政府食盐储备、边远贫困地区及经济欠发达地区碘盐供应财政补贴、食盐供应应急等工作,加大打击制贩假盐力度,严格防止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确保食盐供应安全、质量安全,扎实推进盐业体制改革。(三)加强监督评估。各牵头单位要及时掌握所牵头的工作进展,密切跟踪任务落实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改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牵头单位每季度后5日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做好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研究提出解决办法,确保食盐安全和市场稳定,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