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函〔2018〕464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20日珠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目录1?总则1.1?编制目的1.2?编制依据1.3?适用范围1.4?工作原则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2?组织体系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2.4?市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2.4.1?污染处置组2.4.2?专家咨询组2.4.3?应急监测组2.4.4?医学救援组2.4.5?应急保障组2.4.6?新闻宣传组2.4.7?社会稳定组2.5?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2.6?专家组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1.1?监测3.1.2?预警3.1.2.1?预警分级3.1.2.2?预警信息发布3.1.2.3?预警行动3.1.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3.2?应急处置3.2.1?信息报告3.2.2?响应启动3.2.3?现场处置3.2.4?响应措施3.2.4.1?现场污染处置3.2.4.2?转移安置人员3.2.4.3?医学救援3.2.4.4?应急监测3.2.4.5?市场监管和调控3.2.4.6?维护社会稳定3.2.5?社会动员3.2.6?应急终止3.3?后期处置3.3.1?损害评估3.3.2?事件调查3.3.3?善后处置3.4?信息发布4?应急保障4.1?队伍保障4.2?资金保障4.3?物资保障4.4?交通保障4.5?通信保障4.6?技术保障4.7?保险制度5?监督管理5.1?预案演练5.2?宣教培训5.3?责任与奖惩6?附则6.1?名词术语6.2?解释部门6.3?发布日期1?总则1.1?编制目的建立健全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广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1.3?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1.4?工作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优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区(功能区)和有关单位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及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1.5?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1.5.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地级以上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1.5.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O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O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7)造成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1.5.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O00人以下的;(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2?组织体系2.1?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造成较大危害时,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成立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总指挥:分管副市长。副总指挥:市环境保护局局长。成员: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应急办、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公路局、珠海海事局、武警珠海支队等单位负责人。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环境保护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监测、预报和预警,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对事件级别及其危害程度和范围进行分析研判,对于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报告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组织实施启动、变更或终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1)市纪委监委:负责参与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查明事件涉及的公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2)市委宣传部:负责相关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3)市应急办:协助参与处理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向省报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4)市发展和改革局:根据市环保部门意见,负责将全市环境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做好储备粮食和食用油的调拨供应工作;开展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巡查,必要时,依法定程序采取价格应急干预措施。(5)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对地震震情和灾情进行通报。(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管理;指挥消防等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事故现场救援工作;指导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工作;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交通管制,保障救援道路畅通;维护事发地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7)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管理;储备基本生活物资;接受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济;协助灾后恢复重建。(8)市司法局:负责将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纳入公民普法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相关法律知识。(9)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级负责的应急所需资金,对应急资金的安排、使用、管理进行监督。(10)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牵头协调较大环境事件调查处理;组织实施较大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监测、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全市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警工作。(11)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指导各区编制应急避护场所建设规划;协助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协调应急人员及物资设备所需应急运力的保障工作。(13)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负责参与陆源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海洋污染应急处置;海洋环境污染应急调查和监测;重特大渔业突发事件调查和监测工作;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协助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资源破坏进行评估,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参与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14)市市政和林业局:负责做好城市供水突发水污染事件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有关林业资源损害进行评估。(15)市商务局:承担生活必需品供应应急管理、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工作。(16)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卫生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协调卫生应急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供应。(1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参与事件调查处理。(18)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依法指导、监督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在职责范围内指导、监督检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组织、指导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19)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应急处置中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保障食品药械安全工作。(20)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对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21)市公路局:协助做好管养范围内的特大桥、大桥、隧道及市属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2)珠海海事局:负责指挥协调辖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23)武警珠海支队:负责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应急期间社会治安秩序,协助政府转移、解救危险区域的群众。2.4?市指挥部工作组及主要职责市指挥部可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工作组通常分为污染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综合协调组等。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2.4.1?污染处置组(1)组成: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珠海海事局,武警珠海支队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及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2.4.2?专家咨询组(1)组成: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环境监测、危险化学品、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评估、防化、气象、生物、水利水文、船舶污染、损害索赔等领域专家参与。(2)主要职责:负责分析环境污染事故性质和类别、研判环境污染事故发展趋势及其对人群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环境污染事故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对生态修复和恢复重建等提出建议。2.4.3?应急监测组(1)组成:由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市政和林业局、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市气象局、珠海海事局,武警珠海支队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2.4.4?医学救援组(1)组成: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中毒或损伤病人的去污洗消工作;开展因环境污染造成公众急性健康损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或损伤等。2.4.5?应急保障组(1)组成:由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政和林业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公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2.4.6?新闻宣传组(1)组成: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珠海广播电视台、珠海特区报社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国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服务管理,做好网上舆论监控工作;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2.4.7?社会稳定组(1)组成: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环境保护局等参加。(2)主要职责: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2.5?各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区(功能区)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程度,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做好应对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跨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区(功能区)共同负责。对需要市级协调处置的跨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区(功能区)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区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鼓励相邻、相近的各区(功能区)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环境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2.6?专家组市环境保护局成立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3?运行机制3.1?监测预警3.1.1?监测市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对市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相关监测数据等开展综合分析、预警预防、风险评估和整理传报工作。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质量监测和企业污染排放环境监察,并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并开展分析研判。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卫生计生、安全监管、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处理及监控,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3.1.2?预警3.1.2.1?预警分级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级别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Ⅰ级)、橙色(Ⅱ级)、黄色(Ⅲ级)和蓝色(Ⅳ级)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3.1.2.2?预警信息发布(1)发布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的原则,按照《广东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执行。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预警信息,由有关单位制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预警级别分级发布。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将监测到的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地区的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2)发布内容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发布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