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珠府〔2024〕44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二)联合执法原则。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三)合理使用原则。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第三条?建立“市统筹、区主责、镇(街道)实施”的工作机制,加强属地管理。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适时组织对各区政府(管委会)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开展专项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辖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统筹、协调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属地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全市国有空闲地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全市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每年度汇总更新后,于年初移交至各区政府(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对管理中发现的空闲地及时纳入工作台账,于每年年底报送至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各区政府(管委会)报送情况及时更新全市国有空闲地工作台账。各区政府(管委会)应根据管理情况填报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包括国有空闲地的基本信息、规划情况、现状信息、出入库情况、日常巡查发现问题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情况、违法行为发现及查处情况等信息。第五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国有空闲地数据信息库,属地自然资源部门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做好国有空闲地入库、出库工作。第六条?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国有空闲地,应及时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台账。符合下列情形的国有空闲地,应从国有空闲地管理台账移除:(一)已出让、划拨、租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土地,不包括登记在储备机构名下的储备土地;(二)已办理临时使用手续的土地;(三)其他按规定需从管理台账移除的土地。第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调联动,狠抓责任落实,原则上以镇(街道)界线或自然地理界线划分管理网格单元。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作,畅通信息互通共享渠道,建立完善国有空闲地上违法犯罪案情通报等机制,联合查处和打击跨市非法转移倾倒固体废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第八条?国有空闲地原则上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也可由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日常管理单位。工业园范围内的国有空闲地,由所在地工业园管委会进行日常管理,或者由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日常管理单位。实施开发建设的国有空闲地,开发建设期间由开发建设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开发建设验收通过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属地区政府(管委会)移交国有空闲地,由区政府(管委会)指定日常管理单位。第九条?日常管理单位确定后,由区政府(管委会)与日常管理单位签署《国有空闲地移交管理确认书》,并办理用地现场交接手续,明确管理范围及管理责任。当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发生变更时,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对发生变更的国有空闲地范围进行界定,如需变更日常管理单位的,由区政府(管委会)按本实施意见重新指定,并办理管理移交手续。第十条?国有空闲地日常管理要求如下:(一)按实际管理需要,可设立界桩、标志牌、进行简易绿化或必要的围闭。(二)落实专职人员及经费保障,做好日常巡查,充分利用航空拍摄等技术手段,定期对国有空闲地进行全覆盖式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在国有空闲地上搭建违法建筑、擅自种植养殖、破坏地形地貌、非法侵占及挖沙取土、乱砍滥伐林木等破坏国有空闲地的行为,形成书面巡查报告,并及时报告各区政府(管委会),同时将线索报送相关职能部门查处。(三)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地块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第十一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国有空闲地日常管理监管工作:(一)建立月报、半年报及年报制度,统筹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日常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向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报告国有空闲地管理信息,由属地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后报区政府(管委会),报送内容应包括当期国有空闲地台账、涉嫌违法行为处理情况以及日常管理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等。(二)建立对日常管理单位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检查及定期督查的制度。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下列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一)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国有空闲地中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查处;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河道(城市河道除外)管理范围内违法违规建设和非法开采河砂等行为的查处,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日常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其他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在农用地、未利用地上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查处,在建设用地(含城市河道)上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查处。(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排查国有空闲地安全隐患,对国有空闲地上涉及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三条?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日常管理单位报送的违法线索,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查处或者办理情况及时通报日常管理单位并抄送各区政府(管委会);如涉及犯罪的,应按照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第十四条?因第十二条中所列违法行为对国有空闲地造成占用或破坏,但执法主体不明确或者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由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清理。第十五条?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日常管理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国有空闲地上出现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充分发挥举报奖励机制作用,具体奖励机制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支持公众、社会团体、媒体等监督举报国有空闲地违法行为。第十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际需求,组织志愿者协助开展国有空闲地日常巡查、政策宣传工作。第十八条?市政府、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合理确定国有空闲地管理费用并做好资金保障。市本级储备土地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承担,但因违法行为或管理不力导致国有空闲地整治恢复产生的相关成本由委托管理的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国有空闲地相关土地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九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管理实施方案。第二十条本实施意见自2024年6月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印发关于国有空闲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