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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珠海市村民建房风貌管理的通知(珠府函〔2019〕249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我市村集体土地上村民建房行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突显珠海地方特色,建设美丽乡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规划引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加快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编制村庄规划要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力求简单、实用、易懂。村民建房应当符合村庄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二、规范建房标准新批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每户不超出12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40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出三层半(半层面积不得超出第三层面积的一半),建筑首层层高不超出3.9米,一般层层高不超出3.3米。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积达到或超出120平方米的,村民报建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已分配的宅基地面积不足120平方米的,优先就近补齐面积。无法就近补齐的,在控制建筑面积与层数的前提下,可以分地块建设,具体由属地镇政府统筹安排。三、强化风貌管控村民可免费选用政府制定的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村庄规划建筑选型,体现乡土风貌、乡村特色。原则上以自然村为单位统一建筑外观,外观选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三种,内部可根据村民需求灵活分隔。四、严格建房监管建立村民建房自治管理长效机制,鼓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本村村民建房村规民约,引导村民依法有序建房。各镇政府应成立村民建房工作小组,加强对村民建房的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及时发现、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建房行为。五、其他涉农社区集体土地上的个人建房参照本通知执行。已纳入城市更新范围的乡村,按照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执行。各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区实际,对符合规划要求、依法取得建房手续、按照农房建设标准图集或村庄规划建筑选型外观建设的农村建房户给予适当补贴或奖励。补贴或奖励细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制订,并由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本通知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村民建房管理的意见》(珠府〔2012〕147号)及各区相关文件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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