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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第二次取消69项证明事项的决定(珠府〔2018〕93号)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要求,对我市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清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第二次取消69项证明事项,现予印发实施。一、按照珠府办〔2018〕4号文的要求,继续落实证明事项的相关工作。二、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各部门不得以未在取消目录中而继续实施。三、各主管部门要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对国家、省已经取消的证明事项,要与上级保持一致,及时制定本部门保留的证明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未列入保留清单目录的证明事项,一律不得实施。四、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事项,也要按照以下原则逐步取消:凡是可以采取部门内部调查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有效证件证实相关信息办理的,凡是能够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凡是开具单位无法核查核实的,一律取消。五、证明事项取消后,各部门应当做好工作衔接,要及时通过互联网等向社会公布目录并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公布新的办事指南,防止出现管理和服务“真空”。六、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或有关机构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务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由有权机关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以证明其具备相关能力或符合相关条件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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