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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补充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3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12〕99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印发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1〕127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粤农试〔2010〕1号)等文件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佛山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合并实施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着统筹城乡、建立城乡居民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思路,各区结合已实施的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市新农保全覆盖的基础上,将全体城镇居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畴,形成以新农保制度为基本制度框架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保)。二、调整基础养老金、增设丧葬补助费标准(一)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五区将基础养老金标准统一调升为每人每月120元。(二)增设丧葬补助费标准。已享受我市城乡居保待遇的个人死亡后,其遗属可以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参保人不能重复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丧葬待遇和城乡居保丧葬待遇,全征地农村居民丧葬补助费与城乡居保丧葬补助费实行待遇叠加。(三)调整基础养老金和增设丧葬补助费标准所需资金由各区负担。三、执行时间本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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