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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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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0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规范我市供用水管理工作,根据《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进行修订,表述如下:第二十四条供水企业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抄表收费,及时向用户发出水费通知。实行抄表到户且注册水表为总表的用户,总表只计量公共用水,其用水量按户表的用水量加上总表分摊的公共用水量计收水费。用水户应按合同约定方式期限交纳水费。用户在扣费成功后半年内可向供水企业按需索取发票。用水户未按规定时间足额交纳水费的,供水企业应予催告;经催告用水户仍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相关费用的,供水企业应书面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采取停止供水措施,并应提前10日通知用水户。被停止供水的用户在6个月内交齐合同约定费用的,供水企业应当在24小时内恢复供水;用水户欠费6个月以上的,经催告无效的,供水企业应书面报告当地供水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可注销用户档案。当地供水主管部门在接到供水企业提交的停水、销户书面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由于水表发生故障、停坏或被关栏、阻隔等原因无法准确抄表的,则按上月用水量或前3个月平均用水量计收水费;对于无上月行度水量参照的新用户,则预收当月水费并更换水表,按实际用水量推算计收水费。本修订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佛山市供用水管理规定》原第二十四条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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