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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补充说明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24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函〔2019〕41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省、市关于预算编制执行监督管理改革的部署要求,参考《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实施办法〉及配套制度的通知》(粤财规〔2017〕2号)等相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6〕49号)进行修改,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佛府办〔2016〕49号文的适用范围由佛山市市级财政资金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项目调整为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建设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执行。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概算、决算审核,统一出具审核结论书。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的原则,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预算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编制;市级财政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预算、结算由建设单位按要求组织资料委托具备相应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审核。上述编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将编审结果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佛府办〔2016〕49号文中有关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相关内容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市财政部门不再对建设单位编审的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进行审核,改为抽查。三、市财政部门定期将备案、抽查情况报告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并抄报相关部门。市政府、市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对相关情况进行检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将依法依规采取约谈、通报、问责等措施。四、结算审核完毕前,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施工合同(含补充协议)金额的90%之内(含90%),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五、结算审核完毕后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前,拨付的工程款应控制在报市财政部门备案的工程结算金额的97%之内(含97%),且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结算金额的3%,法律法规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除外。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拨付比例、时限等内容。六、2019年12月1日前已送市财政部门审核工程概算的项目,其工程预算、变更预算、结算的审核方式仍按佛府办〔2016〕49号文原有的相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起实施,佛府办〔2016〕49号文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佛府办〔2016〕49号文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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