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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9日 政策文号:佛府〔2017〕10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粤府〔2017〕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市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批清理规范36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各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规范体系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公平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切实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服务经费保障措施。要督促相关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清理规范相关中介服务后,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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