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推广建设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工作暂行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7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推广建设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工作暂行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与市淘汰黄标车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7日佛山市推广建设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工作暂行方案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综合采取上路检测、全市推广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及加大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力度,三管齐下,切实推进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部署,结合禅城区建设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的经验和我市不能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及国道上设点路检黑烟车的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一、工作原则按照避免重复建设、优先运用现有设备、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快推广建设使用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二、黑烟车抓拍卡口点位设置要求根据我市实际及黑烟车流动特点,重点在佛山“一环”、高速公路、国道及物流车辆密集行驶路段建设黑烟车电子抓拍卡口(具体设置点位详见附件)。三、黑烟车抓拍系统建设要求配备高清摄像机,具备自动抓拍、自动识别黑烟车,自动豁免无烟车辆,实现全天候无人监控、自动筛选、保存、传输、播放黑烟车视频片段等功能。黑烟车抓拍系统建设应尽量考虑与公安部门现有的黄标车抓拍卡口、治安卡口、测速、测车流量卡口点位相结合,或与交通运输部门建设的科技治超点位相结合,共享杆件基础、电力布线等设施,减少重复投资。四、建设使用时间2015年7月底前完成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招投标工作,2015年9月底前完成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及调试工作,2015年10月正式投入使用。五、部门分工全市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推广建设使用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其中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全市黑烟车电子抓拍卡口点位选取;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各区设置抓拍卡口,协助做好抓拍设备报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佛山“一环”选取卡口点位建设科技治超系统抓拍黑烟车。佛山“一环”上的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由市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市公安、财政、环境保护部门配合;各区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由区环境保护部门牵头,区公安、财政、交通运输部门配合。具体分工如下: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设科技治超系统对佛山“一环”上的黑烟车进行电子抓拍,联合市公安、环境保护部门对设备抓拍到的黑烟车进行跟踪处理。市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科技治超系统建设资金。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该区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联合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设备抓拍到的黑烟车进行跟踪处理,通知车主将车辆送往抓拍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区公安部门根据环保部门选取的点位,配合做好高清摄像机等设备安装,负责提供点位现有杆件设备及电力资源,并将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纳入智能交通指挥系统,实时跟踪被抓拍车辆,并实时调取被抓拍车辆信息进行后续跟踪处理。区财政部门负责落实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资金。六、数据应用公安、环境保护及交通运输部门共享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到的黑烟车信息。对被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抓拍并筛选出的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车辆,参照《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整治黑烟车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4〕636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公众举报黑烟车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36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行驶的通告》(佛府〔2014〕95号)的处理机制执行。具体如下:(一)对设备抓拍到的车辆(佛山“一环”除外),由抓拍地的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筛选判断,确认其为黑烟车后,及时将信息报抓拍地所在区公安车管部门查验车辆信息(抓拍地为禅城区的,将抓拍信息报市公安车管部门查验车辆信息)。各区公安车管部门在接到区环境保护部门信息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车主或使用者信息、住址、联系电话及车辆注册登记所属行政区。区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区公安车管部门信息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被抓拍的黑烟车车主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该区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结果全市五区互认)。此项检测不收取费用。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无法送达的,抓拍所在地的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通过区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上个月无法送达的车辆集中进行公开告知,公开告知之日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日期。检测不及格的车辆和逾期未送检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将其列入黑烟车黑名单(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享)并在市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曝光。(二)对在佛山“一环”上抓拍到的车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筛选判断,确认其为黑烟车后,及时将信息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由市环境保护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车管部门查验车辆信息。市公安车管部门在接到市环境保护部门信息查验后2个工作日内,向市环境保护部门提供车主或使用者信息、住址、联系电话及车辆注册登记所属地。若被抓拍车辆为本市车辆,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市公安车管部门信息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按被举报车辆注册登记行政区转交相应区环境保护部门查处。区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市环境保护部门交办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被抓拍的黑烟车车主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该区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结果全市五区互认)。此项检测不收取费用。若被抓拍车辆为外地车辆,市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市公安车管部门信息反馈后2个工作日内,以挂号邮寄方式向被抓拍的黑烟车车主或使用者发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责令其在《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市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排气检测(排气检测结果全市五区互认)。此项检测不收取费用。因机动车登记信息不全或错漏、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者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在每月5日前通过市、区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对上个月无法送达的车辆集中进行公开告知,公开告知之日为《机动车排气检测通知书》送达日期。检测不及格的车辆和逾期未送检的车辆,环境保护部门将其列入黑烟车黑名单(环境保护、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共享)并在市内主要媒介或环境保护部门网站曝光。(三)黑烟车黑名单处理。根据佛府〔2014〕95号文的规定,所有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尾气排放超标)的机动车(被录入黑名单的车辆属于此类车)将禁止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对于闯禁行的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进行处罚[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1344)],处以200元罚款并记3分。(四)黑烟车黑名单除名机制。对被录入黑名单的车辆经维修后尾气排放检测达标的,环境保护部门将其在黑烟车黑名单中清除,并及时更新数据库。七、保障措施建立考核制度,保障全市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推广建设使用工作顺利完成。市环委会将黑烟车电子抓拍系统建设纳入2015年环保责任制考核中,对没按时完成任务的区人民政府进行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