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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二○一○年五月四日佛山市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的意见2003年,佛山市在全省率先实施简政放权工作,各市直有关部门向五区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权,各区也积极探索向镇(街)下放行政审批管理事权。去年,市政府继续向顺德区下放行政管理事权,南海区、顺德区分别在狮山镇、容桂镇实施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工作。实践证明,事权下放工作符合佛山实际,有力促进了佛山的发展,但也面临着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根据省政府赋予我市审批方式创新试点市的要求和2010年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安排,结合省委办、省府办《关于富县强镇事权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赋予区镇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行政管理权,增强基层发展的活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按照责权一致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因地制宜,强化区镇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增强区镇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能力,促进佛山又好又快发展。总体目标:经过2到3年的努力,基本形成市、区、镇权责一致、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机制,区、镇发展活力明显增强,各级政府服务能力和行政效能明显提高。二、主要任务(一)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事权下放按照权责一致、重心下移、减少层次、能放则放原则,最大限度地向区镇(街)下放行政审批及其相配套的行政管理事权。1、市向区放权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分级管理权限的情形下,原则上应明确由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以外,原则上下放给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行使。结合省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省已通过直接放权下放给地级市行使,区级能够办理的,原则上下放给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部门的垂直管理机构。在市的权限范围内,除需全市统筹协调、综合平衡以及国家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外,投资项目审批、核准中,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等审核上报权限、程序,原则上与项目审核上报权限、程序相统一。对申请人实施审批事项的后续监管权限与行政审批权原则上配套下放。2、区向镇(街)放权范围扩大简政强镇事权改革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各镇(街)经济实力、人口规模、发展潜力、地域特点等因素,切实扩大镇级政府行政事务管理和处置权限。市、区政府可通过直接放权或委托等方式,依法下放行政审批权和行政执法权,除需由区统一协调管理的事项外,在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公共服务、民生事业等方面,依法赋予镇(街)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权,市已经委托给区级实施的,区不得再层层下放给镇(街)行使。3、需全市(区)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事项包括涉及全市(区)城市、土地总体规划利用、财政体制的事项;跨区(镇)事项和重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布局、重大监管事项;涉及全市(区)综合平衡的社会民生事项;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项目。4、坚持事权下放与服务前移相结合对下放的事权原则上要下放到位,不得只下放初审权截留终审权,对原来只下放了初审权的事项,要进一步下放到位;对确实无法下放的事权,根据就近服务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结合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可将行政审批的受理环节或本部门服务窗口前移到区、镇街乃至村居,原则上一个窗口进出件,不能逐层前移,上下级办理审批业务通过信息化管理系统内部流转,信息化条件不成熟的,通过其他方式上下业务部门内部进行流转,不得要求申请人上下奔波和重复递件,不得变相延长审批承诺时限。(二)进一步规范事权下放的方式和程序按照依法合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事权下放的方式、程序。1、事权下放的方式:市向区放权,采取委托、直接放权和内部调整管理权限等方式执行。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部委、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委托方式执行,各区以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管理权,沿用业务专用号章或套章打印等办法办理行政管理事项;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由市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以直接放权方式执行,各区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名义行使行政管理权;垂直管理机构向区分局或镇(街)管理所放权,以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的方式执行,承接单位以事权所属管理机构名义实施下放事权。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事项,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具体明确由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的情况下,可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实施,各区以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名义行使。对服务前移的事项,实施前移的环节视作责任部门内部环节。区向镇(街)放权,参照市的做法操作。2、事权下放的程序:市向区下放行政管理权和前移服务,由市各有关部门向市审改办提出具体下放事项,经审查后15日内以市政府名义公布实施。放权单位应在审查同意后10日内与承接单位完成交接手续,印发内部工作通知明确权责并将有关通知抄送市审改办、编委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对委托下放事项,委托方与承接方还应签订委托书明确权责义务,下放业务专用章,并于签订委托书后10日内将委托书原件送市审改办备案。区向镇(街)下放行政管理权或前移服务,由区有关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区审改办审查并以区政府名义公布实施,公布后10日内统一报市审改办备案。(三)进一步加强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1、明确下放事权的责任主体对委托下放事项,委托单位就受委托单位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名义上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实际责任由受委托单位承担;对直接放权的事项,承接单位就其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对内部调整管理权限的事项,放权单位对其下属垂直管理机构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行政和法律责任。放权单位要对承接单位实施下放事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对下放事权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操作规程,明确技术指标和管理规范,加强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工作制度,清晰界定权责义务。承接单位要规范行使下放事权,使用信息化业务操系统实现下放事权全程电子网络化运行,对承接的审批事权要按“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行政审批的后续监管职责。2、加强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放权单位和监察机关要加强对下放事权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有关监督检查的工作制度和机制,明确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办法和程序,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并追究责任。放权单位要对下放事项的实施实行日常检查制度和备案制度,按照电子监察工作要求,督促承接单位使用信息化业务操作系统,通过日常网上在线监督、纸质材料备案和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等方法,对下放事权切实加强监管,积极主动依法纠正承接单位不正确行使下放事权的行为。监察机关要充分发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作用,完善系统功能,拓展监察内容,加大监察力度,结合事权下放工作将监察点延伸到镇街,形成市、区、镇(街)“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格局。3、强化下放事权的责任追究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必问责,违法必追究,区镇(街)承接上级下放的管理事权后,应依法依规正确行使下放事权,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行使行政权力中产生行政讼诉、行政复议的,应承办行政应诉、复议答辩等具体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放权单位向下级下放行政管理事权后,应积极主动加强监管。要建立以行政首长和工作主管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补偿制度。监察机关要对违法违规行使下放事权,不正确履行或不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实施责任追究。(四)进一步加强对下放事权的动态管理对下放或服务前移了的事权要以目录形式统一对外公布实施,加强动态评估和管理,形成工作机制。对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做出了调整的事权,各有关单位应在有关规定颁布实施后10日内参照下放程序进行相应调整。对不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事权,下放后不利于统筹管理和综合平衡、不利于准确高效执行的事权,以及仍需进一步下放的事权,要参照下放程序及时予以清理、调整和公布。(五)积极推进其他配套措施事权下放是一项综合性的事权改革,要与人事、财政等体制改革和管理方式创新结合起来同步配套推进。1、构建市、区、镇(街)一体化的行政服务体系强化市、区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功能,加快推进镇(街)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承载下放事权和服务事项的统一对外服务。原则上,所有下放和服务前移的事项都要进驻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外提供“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同时,出台全市统一的建设、服务标准和管理、考核制度,规范下放事权的运行,提高服务质量。2、推进全市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着力构建市、区、镇(街)一体化运行的行政审批网上操作平台,实现全市行政审批资源共享、部门间协同联网实施和行政审批全过程网上运行,对下放事项的实施进行实时在线监管,提高行政效率。放权单位和承接单位未在同一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行政审批业务的,承接单位要使用放权单位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操作下放事项的具体业务。三、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事权下放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树立大局观念,把它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力推进。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市直部门事权下放工作方案和下放事项目录报市审改办审查后,由市政府审定;区直部门事权下放工作方案和下放事项目录报区审改办审查后,报区政府审定,并报市审改办备案。市、区各部门于2010年6月份启动事权下放工作,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事权下放任务。(二)搞好工作衔接。各区、各部门要在推进富县强镇工作的总体要求下,抓好进一步完善和深化事权下放工作与简政强镇事权改革工作、行政服务体系建设、行政审批电子网络一体化建设等各项工作的衔接和落实。要注意历史工作与当前任务的衔接,在2003年以来简政放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认真调研评估,根据本意见提出的放权原则、范围、方式和程序,对下放不到位、不规范或下放后不利于管理的事权,按要求认真清理调整,对基层提出仍有必要进一步下放的事权,切实下放到位。(三)强化监督指导。各区、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加强指导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区行政服务中心(审改办)、发展改革局、法制局、编委办和监察局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配合,建立完善信息报送制度,及时掌握改革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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