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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民政局反映。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21日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民政部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广东省民政厅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广东省社区减负工作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14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实施意见〉等六个加强社会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佛办发〔2012〕14号)等精神,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切实减轻村(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社区职责边界,全面实施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个全面”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基层社区治理为重点,以完善村(社区)公共服务为基础,以深化村(社区)减负增效为目标,结合我市村(社区)建设实际,建立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制度,理顺村(社区)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基本原则(一)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职能,正确处理与居民自治组织的关系。(二)依法准入原则。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以法律、法规或市以上(含)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充分兼顾村(社区)的承接能力,将与村(社区)居民群众利益相关,且确实需要村(社区)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经一定程序审批后,交由村(社区)承担或协助办理。(三)权随责走,费随事转。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行“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赋予村(社区)相应的工作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三、工作内容(一)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各区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考市民政部门制定的佛山市村(社区)工作职责事项指导目录(见附件1),制定本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并向社会公布。1.目录的内容。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包含村(居)委会依法承担和依法协助的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村(居)委会承担的村(社区)事务和依法协助完成的行政事务的事项。同时,明确各村(社区)行政事务事项的权限范围,村(居)委会在权限范围内履行职责。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是指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法履行职责,禁止由村(居)委会承担或协助的行政事务事项。2.目录的制定。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根据本地实际适时进行制定调整,制定调整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当年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事项,经批准后补充到年度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应逐批制定并向社会公布。(二)准入程序。已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为已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未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准入程序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申请。同时,市、区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不得将未批准列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行政事务事项强行下达给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准入程序如下:1.提出申请。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实行集中办理。每年10月底前,下一年度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行政事务事项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审批表》(见附件3)及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准入事项的内容、必要性、时间、人员安排、经费保障途径及赋予村(社区)的权限等。2.审核审批。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汇总各相关部门的申请材料后,组织职能部门代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代表、村(居)委会代表等召开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事项评审会议,对申请事项统一研究审核,并根据申请事项的可行性、合理性提出审核意见,报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对举办培训、开展调查等临时性项目需由村(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办理的,可即时审核。(三)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由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居)委会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并备案。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服务的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服务期限,工作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经批准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按事项性质分为依法承担、依法协助、购买服务等类型。其中,购买服务类型的行政事务事项须严格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在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中明确经费标准、经费支付方式等内容。其他行政事务事项可结合实际情况,由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配套相关人员补助、工作经费等。对于未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的行政事务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接受。对于签订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服务合同时出现争议,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难以协调的行政事务事项,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填写处理意见上报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若仍无法协调可上报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四、制度保障(一)建立按季反馈制度。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每个季度组织村(社区)填写《佛山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报表》(见附件4),统计本季度内是否有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对于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就有关情况摸底调查,并与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二)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各级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未履行准入审批程序,违规向村(居)委会委托或转移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范围外的行政事务事项的,相关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或村(社区)可向监察机关或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投诉,监察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问责。(三)建立监督巡查制度。全市各级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会同监察部门及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巡查。(四)建立定期评议制度。有行政事务事项进入村(社区)的政府职能部门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定期接受评议。评议由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组织,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社区行政服务中心、居民代表、辖区单位代表人员等参加,重点评议行政事务准入村(社区)后的成效、经费落实情况和居民的认可情况等。评议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审批行政事务进入村(社区)的重要参考。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政府要把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全市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对执行不力的部门应追究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本部门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依据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及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做好清理工作,切实减轻村(社区)负担,优化村(社区)建设环境。(二)实行分级管理。在佛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下加设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牵头办理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等。各区社区建设工作领导机构要相应成立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统筹机制,负责组织和实施本地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的具体工作,包括对本级职能部门或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申请进行研究、审批;对行政事务事项进入村(社区)后人财物等保障措施是否落实到位、管理是否理顺等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规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的投诉进行调查和处理等。各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要制定开展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文件。(三)明确镇(街道)职责。各镇(街道)要做好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工作的落实、跟踪、检查、反馈工作。对于进入村(社区)的行政事务事项,若已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对村(社区)的工作指导;若未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或超出了村(社区)行政事务权限范围,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加强与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向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反映。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要主动承担,不能摊派或转嫁到村(社区)。(四)保障工作经费。加大财政保障力度,统筹整合各级、各部门有关社区建设资金,重点保障社区工作经费、人员报酬、服务群众专项经费以及社区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更好地为群众提供精准有效的服务。村(居)委会对村(社区)准入行政事务工作经费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五)控制评比考核。除省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及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文件明确要求开展的村(社区)创建评比外,其他原则上予以取消。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考核村(社区)仅限于法定村(社区)事务事项,对准入事务事项实行协议评估。对必须开展的村(社区)创建评比,有关职能部门应简化考评的方式、程序和内容等。对纳入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的考核检查项目,有关职能部门应采取集中人员、集中时间、集中考核的方式进行,切实减轻村(社区)工作负担。(六)按时报送材料。2016年12月底前,各区有关部门要向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市民政局)上报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机构成立文件、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目录、区村(社区)行政事务禁入目录、区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每季度末,各区要报送本地区村(社区)准入管理工作落实情况,经市村(社区)行政事务准入管理办公室汇总后上报佛山市城乡社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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