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11月04日
政策文号:湛府办〔2016〕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0月28日湛江市企业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全面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着力推进市场取向改革,突出企业投资主体责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企业投资发展环境,借鉴东莞、珠海两市改革试点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在国家法律法规框架范围内,按照“宽进严管”的要求,以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为核心,积极探索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改革,开展以企业依法承诺制、备案制、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投资项目直接落地改革试点,再造办事流程,实行“先建后验”,推动投资建设项目审批便捷化和政府监管高效化,以达到项目快落地、快建成、快投产,同时强化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和责任的目的。(二)办事流程。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依法依规作出书面承诺,自主开展勘察、设计、评审等工作。通过开工前备案登记后,便可自主开展施工,施工过程按国家强制性标准、产业政策接受全过程动态监督,竣工后接受全面验收。(详见附件1)(三)试点范围。选取赤坎区、霞山区、麻章区、坡头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范围内投资规模5000万元以上,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不敏感的产业项目(不含商业和房地产项目),以及各区产(工)业园区内在《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之外,且符合湛江市产业规划的工业项目及其他优质项目进行试点工作。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试点做法(四)实行试点项目准入和退出制度。项目企业向试点属地政府(管委会)提出纳入准入审批试点的申请,报市发展改革局征求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局确认其试点资格。试点资格有效期为一年,对一年内未能开工的项目,自动取消试点资格。(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各区政府(管委会))(五)优化相关地块出让前的审批服务。严格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74号)的要求,进一步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报建手续。在确认试点资格后,属地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相关部门审批流程和标准,指导试点项目提前开展设计及其他审批准备工作。实行“一门式”“一网式”受理,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和提醒国土、环保、住建、规划、人防、消防、气象等相关部门根据试点项目的需求,提供技术审查和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提前完善设计文件等材料,实行并联式审批,加快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事项办理。相关审批审查和评估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局汇总成“许可清单”,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国土部门在土地招拍挂公告时提供相关协助和告知等便利。土地出让时,项目建设用地附有“许可清单”,且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符合“许可清单”的许可范围的,投资者无需办理相关事项审批;超出“许可清单”范围的,须单独申报有关事项审批。在产(工)业园区具备本条设定条件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入报建程序。(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各区政府(管委会))(六)实施企业依法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以法律法规设定标准为依据,分行业制定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消防设计、人防设计、防雷装置设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登记、安全监督登记、施工许可等准入承诺标准(详见附件2)。准入承诺标准作为企业投资项目设计、建设、验收的标准。企业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城市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消防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七)实行备案制度。在企业签订相关承诺书的基础上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围绕设计方案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事项不再对施工图进行实质性审查,仅对施工图进行形式审查和备案;施工图审查备案事项只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是否存在超过规划高度等控制性指标进行备案。(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八)实行承诺加备案制下的并联审批制度。优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环节的审批流程,推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与施工图审查备案由串联审批转变为并联审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九)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试点项目的审查环节实行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建立健全规划设计技术审查标准与规则,探索建立规划项目专家咨询制度。(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十)施工许可环节实行“零审批”制度。试点项目在实施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分离制度、备案制度、并联审批制度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实行施工许可环节“零审批”制度。项目完成施工安全措施备案和开工安全条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备案,签订质量安全监督提前介入登记书,办理完成质量安全监督登记手续后即可开工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十一)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完善规划条件核实的技术指标和技术规程,建立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在项目准入时,认真审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和标准作出承诺,是否按照承诺的标准和要求编制规划方案、设计施工图纸,并依法依规选择勘察、设计、评审、施工、监理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承诺的标准、设计要求开展施工,在相应阶段施工前必须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建立抽查制度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除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验收合格投产(使用)后,各相关审批部门实行正常抽查(每年抽查数量不少于四分之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抽查数量及次数的遵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和依法依规对特种设备定期检查,并及时对各种危险隐患进行检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企业不能履行承诺以及未能及时完善相关手续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加大对违法违章行为个人和主体的处罚力度,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十二)强化中介机构管理。加强对涉及项目投资建设中介机构的监管考评,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服务时间、服务收费,依法严肃查处勘察、设计、评审、监理等单位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十三)推动审批监管信息互联共享和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加强部门间审批监管信息的互联共享,实行项目信息的实时录入、实时共享、实时监管。强化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对严重违规的行为列入征信系统,并进行部门间联合惩戒,提高对企业监管的效率。(责任单位:有关审批部门)(十四)推行验收事项标准化、科学化。项目竣工后,企业按承诺书的要求提交验收报告。验收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及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和发布的投资项目验收事项标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验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划条件核实、消防验收及备案、人防验收等验收事项不互为前置条件(水电验收除外),分别同步进行,提高验收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进行竣工验收时,根据各自行业规定,如采用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文件齐全即可,实行即来即办、件齐即备;如需召开竣工验收会议审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程验收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开展联合验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其他有关审批部门)三、保障措施(十五)统一思想认识。项目投资建设直接落地改革,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关键一环。市各有关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改革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进一步明确改革目的和路径,确保改革顺利推行。(十六)明确责任分工。试点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规划局、市林业局、市人防办、市公安消防局、市气象局、市文广新局、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督导和验收工作。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要将试点项目纳入绿色通道进行管理。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就试点项目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跟踪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市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方案分别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列出承诺标准、审批清单、审批时限和审批程序。(十七)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力度,积极开展各类培训及集中学习活动,提高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企业专办人员业务素质和操作技能,提升综合服务水平。(十八)建立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容错免责机制。鼓励和支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而突破常规的单位和个人,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串通恶意侵害公共利益、没有牟取私利的,免于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十九)及时总结评估。根据实际工作进展,定期或不定期邀请省有关部门、国内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开展实地调研,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评估,总结改革成功经验,调整优化试点方案,为进一步深化项目投资建设审批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示范。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