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的意见(试行)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07日
政策文号:茂府办〔2016〕33号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优化自主创新环境,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关于严格执行土地使用标准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32号)、《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意见》(粤府〔2015〕1号)、《关于推广三资融合建设模式促进我省民营科技园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2〕100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十一届11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支持孵化器建设用地、建立健全孵化器建设用地政策、加强孵化器用地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是指位于茂名市范围内,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以企业孵化为主要任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降低创业者的风险和成本,提升创业企业成功率的各类科技服务载体。其用地类别为一类工业用地(新型产业用地)。二、用地原则孵化器用地应结合支持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企业孵化的发展需求和该类土地供给与实施等情况,合理确定供应量。孵化器用地应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资源的原则,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在各经济功能区(包括工业园、产业转移园)建设孵化器,鼓励通过“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建设孵化器,控制使用新供应的工业用地。三、建设用地支持政策(一)用地性质。孵化器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工业用地。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二)地价优惠。孵化器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同时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三)土地供应。1.新供应的用地。一是孵化器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让孵化器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二是鼓励以租赁方式向孵化器建设项目供应土地。2.存量土地。一是在原有划拨用地上新建、扩建孵化器的,应依法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二是利用科研用地、住宅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等不同类别土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暂不变更。三是鼓励利用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孵化器。四、用地建设孵化器项目用地用于孵化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孵化器项目用地建设的产业用房不能建设为类住宅形式,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配套用房严禁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五、用地监管依法取得的孵化器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部门与用地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单位取得孵化器土地使用权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约定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及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孵化器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两级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孵化器用地的规划、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登记、监管等工作。六、解释部门本意见由茂名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七、施行时间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届时将按照国家和省的最新规定对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后再作进一步修订完善。本意见施行过程中,如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