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6月04日 政策文号:茂府函〔2015〕1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4日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保障产业经济与城市建设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印发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一、总体思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立足于中长期发展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按照“滨海发展”和“粤东西北扩容提质”发展战略要求,科学合理配置用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和土地可持续利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合理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布局,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城市开发边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严守底线、保护资源。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确保粮食安全。坚守生态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林地、湖泊、湿地等生态用地,切实解决城市建设占用优质耕地问题,确保生态安全。(二)坚持合理配置、节约集约。坚持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统筹耕地保护、城乡发展和生态建设,合理配置各类各业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整合土地管理政策,大力推进“三旧”改造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控制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挖掘用地潜力,提高土地配置和利用效率。(三)坚持统筹城乡、突出重点。在坚持统筹安排的基础上,重点做好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建设用地布局调整优化,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和防止城市无序扩张。确需调整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要按照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要求,对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和空间布局作适当调整。对于建设用地的调整,以布局优化为主,结合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统筹城镇和农村建设用地,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式城市发展,合理保障农村建设用地需求。(四)坚持多方衔接、“多规”融合。加强沟通衔接,确保各级规划指标调整按照上级要求落实。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等的协调衔接,逐步实现“三规”乃至“多规”融合,深入推进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五)坚持集思广益、公众参与。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并依靠专业单位的技术力量以及“外脑”等智囊团队,提高规划调整完善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技术性。在规划调整完善过程中要广泛征求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相关信息交流和互动渠道,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规划的公众参与度,切实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三、工作任务(一)编制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按照粤府函〔2015〕45号文精神,编制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报告。以2013年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和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为基础,深入分析我市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减少以及建设用地增加过快的原因,科学研判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扩容提质、滨海新区建设,产业园区扩能增效等重大战略实施对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的影响。具体对各项规划目标和任务的实施情况、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规划目标实现程度、建设用地规模总量和增量调控情况、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情况、生态用地保护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进展情况、土地利用重大工程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规划实施措施执行情况等进行分析,为茂名市规划目标调整、空间布局、结构优化及各区、县级市规划调整完善提供依据。(二)合理调整完善规划目标和控制指标。按照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综合考虑本地资源环境承载潜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规划剩余空间情况,结合变更调查数据,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变的情况下,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按照省国土资源厅最新下发我市的指标任务,合理调整各区、县级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等指标。(三)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根据区域协调发展、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等战略要求,在保障“滨海发展”和“粤东西北扩容提质”发展战略实施的基础上,按照资源环境承载实际能力,科学规划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统筹安排城乡用地,优化耕地、基本农田和建设用地布局。(四)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扎实推进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确保将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严禁以调入零星分散低效耕地方式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中连片优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加强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的协调衔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与本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协同推进,在2015年底前全面完成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并且在规划调整完善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五)更新完善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的标准要求,结合规划调整完善工作,同步更新完善规划数据库,严格核查规划数据质量,确保图、数、实地相一致。四、工作要求(一)促进规划有效衔接。针对不同规划之间空间布局的差异,以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连续变更到2013年的土地数据为基础,结合《关于印发〈广东省“三规合一”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5〕7号)要求,协调解决规划之间存在的冲突,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重点解决与城乡规划协调的问题。在规划数据库中增加“三旧”改造图层。(二)规划期限。各级规划期限保持不变,市级规划为2006~2020年,县级规划为2010~2020年。(三)调整范围。各级规划均可按国家和省的要求进行调整完善。条件具备的地方可探索打破行政界线,编制市域内功能片区规划或区域性功能片区规划。(四)合理调整规划指标。1.原则上不调整基本农田范围。确需调整的,在符合国家和省基本农田调整划定规定前提下,优先通过调整多划(预留)基本农田方式解决。2.允许在保障规划期内项目用地的前提下,将已安排在各类开发园区内具有生态功能、不可建设的山体、水面等地块上的建设用地规模调出。除穿越开发园区的国道、省道、县道等外,其他道路需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3.允许规划修编时未能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上图入库,优先安排上轮规划中已办理审批且无法复垦的建设用地地块;各区、县级市可从规划修编时未能上图入库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中预留部分规模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留用地建设,预留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需上图入库,建设用地规模落实方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4.对批次报批、单独选址、“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已批准及已报待批的建设用地,必须在数据库落实相应规模。5.以茂名市为单位进行规划指标调整,不需编制和审批镇级规划,但调整后的镇级规划图件须重新报送备案。6.审查数据库时,要严格区别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审查要求,严禁突破约束性指标。(五)严格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是规划调整完善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与规划调整完善工作一并进行。1.各区、县级市要认真开展补充耕地能力评估工作,查清可用于补充耕地的后备耕地资源,确保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有效实施。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落实“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要求,科学评估补充耕地能力,实行“以补定占”。2.基本农田布局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县域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等成果,遵循耕地保护优先、数量质量并重的原则,按照布局基本稳定、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要求,作适当调整。3.城镇周边、交通沿线优质耕地、成片水田优先划为基本农田;调整前已划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的,原则上应当予以调出。严禁以调入零星分散低效耕地方式调出基本农田保护区中的连片优质耕地,调整后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和连片程度应比调整前有提高。4.原则上不得将水田调入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确需调入的,要确保调整后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中的水田数量不增加。5.调整基本农田布局时,不得调出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对用于宅基地建设,且非已立项实施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地块现状又非水田的基本农田,可予以调出。6.严格落实国家关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要求,凡是本次规划调整完善涉及的基本农田划入、划出,必须按要求做好核实举证、论证核定等工作,确保程序依法依规,调整有据可查。7.新划入基本农田需在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报批前完成验收工作。(六)优化建设用地布局。1.严格控制城市用地规模,以调整优化布局为主,促进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市发展,严控城市新区无序扩张。2.适应城乡统筹发展和新农村建设需要,各区、县级市对农村建设用地要按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促进农民住宅向集镇、中心村集中。3.合理调整产业用地结构,保障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用地,优先安排社会民生、生产性服务业、先进制造业等用地,严禁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提供用地。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修改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要求,统一纳入调整完善工作部署和程序;要切实维护和保障规划的稳定性、严肃性和权威性,严禁借规划调整完善之机对正在查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违法用地进行调整,严禁频繁调整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等现象。4.划定城市开发边界要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为基础,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充分协调,按照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趋势从严确定。5.各区、县级市规划划定的有条件建设区面积不得超过规划划定的允许建设区面积的20%。6.本轮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复垦区面积及复垦比例不得增加,复垦区范围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纳入复垦区范围、已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且无法复垦的,在提供拟调入地块比拟调出地块易于复垦的理由以及拟调入复垦区地块未批为建设用地证明的前提下,可调整复垦区范围。新调入复垦区的地块必须纳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拆旧区,且需优先安排复垦。7.不得减少禁止建设区面积。涉及调整范围的,需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发区和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严格控制区衔接。在禁止建设区基础上,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风景名胜核心区、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地质公园,列入国家一、二级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自然栖息地等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五、相关成果主要内容及要求(一)规划评估成果。1.评估内容。(1)规划编制情况。简述现行规划编制过程,重点描述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主要调控指标的空间布局和数据库落实、耕地保护、基本农田调整和核查验收、指标调整等情况。(2)规划实施情况。分类汇总规划批准实施以来建设用地报批、有条件建设区使用、占用多划基本农田、规划修改、“三旧”改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复垦的数量和面积等情况。(3)规划实施前景分析。根据土地利用变更数据,分析规划批准实施以来新增建设用地的数量与分布;通过最新现状数据与规划目标的对比,分析主要规划目标的执行情况;通过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规划图的叠加,分析规划建设用地的剩余空间。(4)规划实施情况综合评估。总结规划批准实施以来的主要成效;分析归纳规划编制与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结合各类人均用地、单位用地GDP变化等,分析节约集约用地情况。(5)完善落实规划目标的措施、办法。根据规划实施综合评估情况,针对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落实规划目标的具体措施与办法。(6)规划调整完善的必要性。根据所在地社会经济形势等规划背景的重大变化及新增重大建设项目等情况,分析由此造成的耕地保护影响、用地需求和空间布局的变化,评估现行规划的保障程度,说明规划调整完善的必要性。(7)规划调整完善的可行性。在与上级规划下达的主要调控指标保持一致的前提下,按照调整完善规划的政策与要求,分析规划调整完善的可行性。2.成果要求。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评估成果,包括评估报告、表格和图件三部分内容。(二)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成果。1.总体要求。(1)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须与上级规划下达的目标保持一致;(2)基本农田布局应保持整体稳定,调入地块的质量不得低于调出地块的质量;(3)规划图矢量数据成果须为政务版数据格式;(4)与相关规划协调衔接。2.调整完善方案编制主要内容。(1)规划调整完善的背景与原因;(2)规划调整完善的依据与原则;(3)主要指标调整情况(与现行规划对照说明);(4)空间布局调整情况;(5)与现行规划对比,分别描述土地用途分区、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区的面积和空间变化等情况;(6)中心城区规划有调整的,需单独章节说明;(7)涉及建设用地复垦区调整的,需单独章节说明;(8)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主要是指与现行规划对比,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变化、空间布局、连片程度、结构、质量等变化情况;与现行规划、上级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情况。(9)规划调整完善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评估报告,其中涉及环境影响评价部分应按照《关于印发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9号)等文件的要求编制。3.成果要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表格、图件及附件,各区、县级市可根据需要增加内容。六、工作进度安排(一)前期阶段(2015年6月30日前)。组织编写茂名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报告,并同步开展各项基础工作,统筹安排全市各区、县级市指标调整。(二)深化阶段(2015年7月31日前)。确定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初步方案;制定全市规划调整初步方案;完成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相互融合协调工作。(三)编制规划调整完善方案(2015年9月30日前)。全市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市、县(区)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需经政府常务会议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召集的专题会议审查通过;完成县级规划数据库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检查。(四)规划上报审批(2015年12月30日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按规定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的公示、听证、评审,按要求完成新划入基本农田验收核实工作以及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再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五)规划备案(2016年5月30日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经批准后,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并按要求上报备案。七、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领导,我市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区、县级市政府和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也要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协调机制,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开展调整完善工作,明确当地发展战略和方向,统筹产业发展布局,确保按时按质完成调整完善工作。(二)加强协调配合。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的具体工作,并确定规划调整完善技术协作单位,同时与技术协作单位组建工作小组。市各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相关工作。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分别负责管辖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要加强与电白区政府的沟通衔接,认真摸查管辖区域内现有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情况,并结合城乡规划、产业发展功能分区布局制订成果方案;由电白区政府作为主体向上级统一报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成果。(三)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各地要切实保障资金投入,将规划调整完善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广东茂名产业园区

广东茂名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茂名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招商中心
400-162-2002
  • 联系我们
  • 企业入驻
免费获取政策汇编

立即获取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