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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茂名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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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21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茂名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已经市政府十一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按职能迳向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8月21日茂名市黄标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方案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粤府函〔2014〕6号)、《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2〕238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4年-2017年)的通知》(茂府〔2014〕103号)、《关于印发茂名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府函〔2012〕294号)要求,我市要在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的黄标车。为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确保完成任务,市政府决定对我市提前淘汰的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实施经济鼓励政策,并制订本方案。一、“黄标车”的定义根据国家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黄标车”是指达不到国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汽油车或达不到国Ⅲ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摩托车。“黄标车提前淘汰”是指与《机动车使用年限汇总表》(见附件)中规定的使用年限相比,“黄标车”车辆所有人提前1年以上(含1年)报废“黄标车”。“黄标车”使用年限计算的起始日期为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终止日期以公安部门提供的车辆档案注销时间为准。二、“黄标车”淘汰目标(一)2015年底前,淘汰2005年底以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和重、中型载货及大型客车三类非营运“黄标车”。(二)至2017年底,基本淘汰全市范围内的“黄标车”。三、补贴原则采取“鼓励提前淘汰、加强管理并举”的方式,对规定期限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车辆所有人,给予适当补贴。四、补贴范围与条件(一)补贴范围:提前淘汰的“黄标车”(含城市公交车、校车)。到期报废和强制注销“黄标车”不予补贴。补贴时间从本方案实施之日起,2005年底前注册营运的黄标车必须于2015年12月31日前拆解报废;非营运黄标车和2006年1月1日之后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拆解报废。申报时间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进入报废拆解厂并登记的时间为准。(二)补贴条件。属于淘汰补贴范围内的“黄标车”,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补贴:1.本方案实施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其他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3.按时年审,并已申领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营运黄标车,须具有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证;4.必须距国家强制注销年限1年以上(含1年),且非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5.车辆应保持完整性,不得无故私自拆除车辆配件。五、补贴标准(一)提前淘汰微型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二)提前淘汰小型客车(不含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6000元。(三)提前淘汰中型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9000元。(四)提前淘汰大型客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五)提前淘汰微型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5000元。(六)提前淘汰轻型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7000元。(七)提前淘汰中型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0000元。(八)提前淘汰重型货车,每辆补贴人民币15000元。(九)提前淘汰轿车,每辆补贴人民币4000元。六、申报补贴办理程序(一)车主须办理的手续:黄标车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以下简称车主)携带有效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移申请表》等资料,将机动车交售给我市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取得《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然后到车管部门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车主携带《茂名市“黄标车”提前淘汰补贴申报表》(可在行政服务中心环保窗口领取或在环保局官网下载)、《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身份证及身份证复印件、与车主同名的银行账户存折或单位基本账户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环保部门窗口。(二)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环保部门作为统一受理窗口,接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对资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将资料递交公安部门,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商务部门依次对本部门负责的内容进行审核,出具相应的审核意见。上一个部门完成审核后负责将资料递交给下一个部门。原则上每个部门的审核时间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环保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公安部门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交通运输部门审核是否属于营运车辆并注销车辆营运证;财政部门审核是否属于财政供养单位;商务部门最终审定是否给予补贴和补贴标准(金额)。符合补贴条件的,商务部门应负责将车主身份证明、银行账户、补贴金额等信息资料转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银行直接支付补贴资金给车主;不符合条件的,商务部门应及时告知车主办理结果。鼓励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为黄标车车主提供申请提前淘汰补贴一站式服务。七、资金来源按省相关规定由省、市、县级市(区)三级财政分摊解决。除上级给予的补贴资金外,不足部分由车辆登记所在地政府负责。八、职责分工各区(县级市)的环保、交通运输、财政、公安、商务等部门在辖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业务窗口,按职责分工做好本辖区内提前淘汰“黄标车”的奖励补贴发放审验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定期汇总数据;负责查验车辆的环保标志,审核车辆是否属于“黄标车”,初步填写奖励补贴金额数。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于提前淘汰,办理淘汰“黄标车”注销登记,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监督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黄标车”的回收、拆解。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核车辆是否属营运车辆,并注销车辆营运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申报车辆是否属财政供养单位,负责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监管,负责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商务部门负责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报废汽车回收证明》领取、发放;督促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做好“黄标车”回收的服务工作;提供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及网点的经营地点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审核报废车辆申报资料,按国家和地方补贴标准核准补贴资金。九、其他事项(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补助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严禁骗取补贴资金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或停止拨付补贴资金。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二)本方案实施后,若国家或省出台机动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补贴标准。已经领取补贴资金的车主不得重复享受补贴。(三)各区、县级市黄标车申报补贴办理程序可参照市直办理程序执行。(四)本方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公安、交通运输、财政、商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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