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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管委会,茂名高新区管委会,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粤府办〔2015〕6号)转发给你们,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家、省关于环境保护的决策和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促进我市环境安全和环境质量持续稳定向好。 (二)主要目标。 1.2015年底前各地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要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监管方案,环境监管执法实行网格化管理。 2.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环保大检查,其中,2015年6月底前完成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的清理废除。 3.清理一批“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建设项目,2016年底前完成建设项目环保手续清理整改任务。 4.加强环境监察机构能力建设,2016年底前,全市环境监察机构要按要求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县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全面达标。 二、主要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工作机制,强化环境监管。各地政府要对本地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结合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按行政区域划分、以区(县)为主的环境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落实监管方案,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实现定区域、定人员、定任务、定责任。各地政府要在2015年底前将网格划分方案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布。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开发区、工业园区等管理机构要强化协同监管意识,按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环境监督信息员、协管员等,共同监管网格企业。 (二)健全执法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负有环保监管职责部门共同参与的环境监管执法长效工作制度,建立信息联动和信息共享、协同配合、联合执法和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适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联合行动。各基层镇(街)、村要增强属地监管的责任感,切实履行守土责任,积极协助环保部门打击违法排污、无证排污等无牌无证违法企业,确保一方净土。公安、国土、农业、畜牧、经信、住建、水务、工商、质监、环境保护、规划、公路、城市综合管理等负有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自身职责,加大畜禽养殖、餐饮油烟、焚烧稻秆、焚烧垃圾、社会生活噪声、黄标车、工地扬尘等污染行为的查处力度,淘汰本地不符合功能区划和产业布局要求的落后产能,坚决取缔无证照运营企业。环境保护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重点解决跨界河流污染等突出问题,妥善处置跨界环境污染纠纷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开展重点污染源普查,掌握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自即日起到2015年10月底,对全市在册监管的重点污染源进行一次清查,全面掌握排污企业环境状况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成重点污染源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制作全市污染源电子地图,为环境管理、环境应急、风险防范、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科学依据。 (四)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掌握排污单位状况。自即日起到2015年底,各级政府要按国务院、省、市统一部署,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环境保护大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情况,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等,对检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逐一依法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确保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各地检查情况于2015年11月30日前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并向社会公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9月底前,牵头组织对各地环保大检查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五)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各地要以新《环境保护法》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实施为契机,严厉查处环境违法案件,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执法公正。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等部门合作,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震慑力。 (六)加强环保考核,强化环境执法监督。将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情况纳入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体系,逐步提高环境监管工作考核评分比重。各地要以建设完备的环境监察执法体系为目标,重点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按要求配足执法人员和执法仪器设备,推行对镇(街)环境保护责任制考核。对政府主要领导离任时,审计机关要对其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保目标责任制等情况进行严格审计。对因环境监管不到位而导致环境污染案件发生的,监察机关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宣传与培训,不断提高环保法治观念。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组织学习宣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即将实施的《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不断提高全社会的环保法治观念。分级分类组织政府领导及环保部门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以及环境执法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环境管理者的业务水平和企业的环保守法意识。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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