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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184号令)、《关于加快推进市县(区)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粤府〔2007〕8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监督管理工作,保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保证政令畅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 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184号令及粤府办〔2014〕32号要求推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茂名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规定》(茂府〔2013〕80号)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有效期。除需要长期执行或因特殊情况不宜或无法确定有效期的,负责起草的部门(机构)应当向制定机关说明理由,由制定机关决定。同时,粤府办〔2014〕32号规定,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3年;其他规范性文件除制定机关决定不设定有效期外,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行政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用专门条款明确有效期。 二、强化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认识 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法律含义和法律效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即是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执行实施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则该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停止执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为避免因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失效影响工作开展,避免因执行无效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况的发生,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日常监管工作,以确保行政管理制度的连续性。 三、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监管 制定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监督和管理,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做好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监管工作。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监管工作,由该规范性文件的实施部门负责。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监管工作,由制定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科室负责。 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实施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有效期届满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于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提请政府重新规定有效期或者修订后重新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部门要及时开展评估,经评估认为有效期届满后有必要继续实施的,要按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93号令)的法定程序(即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茂名市人民政府公报》刊登发布),重新规定有效期或者修订后重新发布。 四、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清理工作 各地、各部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检查制度,指定专门人员定期对现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情况进行清理。 市直部门要对本部门负责实施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本部门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进行摸底调查,分别进行汇总、整理、登记,确认有效期,对于有效期已经届满或者即将届满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好附表1、附表2,于2016年7月31日前将情况报送市法制局。 各地政府要按照国家、省关于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要求,自行做好本辖区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监管工作。 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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