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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4日 政策文号:茂府规〔2017〕4号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养老保险基金统筹层次问题根据我市目前财政管理体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实行市直、区(县级市)分级统筹,以后国家和省有规定或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提高统筹层次。二、关于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问题对非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实行实账积累;对财政全额供款的单位,职业年金单位缴费暂实行记账方式,待条件成熟时,统筹地区的单位缴费可以实行实账积累。三、关于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的发放问题对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粤府〔2015〕129号)规定,符合应发放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条件的人员,其个人缴费本息在退休前一次性发放给本人,具体时间为我市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后启动发放。具体发放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经办管理问题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一)市直单位及中央、省属驻茂市级单位(不含省垂直管理一级预算单位)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中央、省属和市驻各区(县级市)单位由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二)各区(县级市)所属单位由区(县级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五、关于其他特殊情况规定(一)各地机构编制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清理规范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严格核定改革时(2014年10月1日)工作人员的身份,属编制内的人员(即在编人员)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二)经核定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三)对于纳入改革范围的机关事业单位在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由机构编制部门和人社部门界定其退休时的身份,属在编人员且属于原固定工或干部的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四)对于改革前(2014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编制内合同制工人,退休时养老待遇由财政全额供款发放的,不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范围。这类人员应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再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待遇。六、关于组织实施中相关部门职责(一)人社部门职责。负责组织及统筹协调此项工作的开展;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在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处理意见;会同编办、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准入资格的认定;指导社保经办机构准确核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二)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协同人社、编办、社保经办机构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准入资格的认定;会同人社部门举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政策培训班;筹划好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放资金并保障供给;管理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退休人员各项养老待遇的资金给付。(三)机构编制部门职责。负责对尚未分类或暂不分类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严格核定参加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在编人员的准入资格,及时将核定信息提供给社保经办机构;会同人社、财政、社保经办机构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准入资格的认定。(四)社保经办机构职责。负责拟定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和经办流程;加强对参加改革人员参保信息管理;在人社部门指导下准确核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标准,并确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组织做好改革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发放工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直接关系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切身利益,市人社、财政、编办、社保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同时要加强对各区(县级市)对口部门开展这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确保改革的各项工作稳步推进。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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