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企业优惠政策

广东茂名产业园区

广东茂名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广东茂名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13日 有效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茂名滨海新区、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十二届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林业局反映。茂名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30日茂名市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严格野外火源管理,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和《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野外火源是指可能引起森林、林木和地表植被燃烧的火源。第三条野外火源管理坚持预防为主和全面控制相结合、依法管制与合理疏导相结合、部门监管和依靠群众相结合、综合治理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野外火源管理实行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外火源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野外火源管理具体工作,并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第五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森林防火区内的工矿企业等相关单位,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第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伍,将专业森林消防队伍、扑火物资等森林防火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经费落实到位。第七条本市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本市的森林特别防护期。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决定提前进入或者延后结束森林特别防护期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清明、重阳节等特殊时段,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发布森林防火区禁火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第八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滨海新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国有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根据市贯彻落实《广东省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加强野外火源管控。第九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建立野外火源管理责任制度,定期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积极协助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野外火源管理实行“零指标”目标管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起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实现信息共享。第十条野外火源管理工作,实行镇(街)级党政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村(居)两委成员承担自然村、村民小组的野外火源管理责任,护林员负责责任区域的巡护管控职责。在村委会及林区主路口以固定宣传牌形式公示责任区镇干部及护林员等责任人的姓名、电话,明确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实行网格化管理。第十一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国有农场、林场、森林公园等单位在辖区内的林区道路沿线、进山路口、森林景区、村庄、林缘地带等区域设置防火警示牌。第十二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辖区森林防火区的坟墓进行造册登记,加强对坟主的森林防火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督促、指导森林防火区内的企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落实森林防火责任,签订森林防火安全责任书。对精神障碍人员等防火重点人员进行登记造册,督促其监护人履行监护责任。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做好辖区内祭祀、宗教活动和其他野外用火的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护林员加强巡山护林,深入责任区的山头地块巡山护林,协同相邻管护责任区做好联防工作,互相配合、互通信息,加强责任区森林防火巡查和进山祭祀扫墓燃放烟花爆竹的检查,及时制止野外违章用火,坚决管住火源。第十五条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依法经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要落实野外用火责任人,并按批准的作业时间、地点、范围用火,严防失火。同时许可审批单位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第十六条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或者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委托的单位要按照第十五条规定批准野外用火。审批单位派出人员现场踏查,认真审核相关材料,材料不足或不合格的,不得批准野外用火。第十七条在森林防火区,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野外用火批准;(二)开设防火隔离带;(三)具备合适的天气,在三级以下森林火险和二级风以下天气条件用火;(四)现场需有专人负责和技术人员;(五)组织足够的看守人员;(六)准备必须的扑火工具;(七)制定扑火应急预案。第十八条森林禁火令发布期间,严禁一切野外用火。镇(街)、村(居)干部深入到责任区值守巡查,护林员全天候巡山护林。做到“山上有人巡、路口有人守、山边有人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进山入林路口、重点林区、旅游景区、坟墓集中区等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森林防火检查站工作人员对进入的车辆和人员可采取下列措施:(一)对进入林区的人员和车辆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三)对携带的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物品,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有关单位在野外火源管理过程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森林火灾频繁发生或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有关责任人,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进行责任追究。造成森林火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二十条区(县级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未按《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消防队伍建设的意见》(国森防〔2013〕4号)要求,建立和装备县级专业森林消防队伍,组建镇级半专业或义务森林消防队,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第二十一条区(县级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认真履行野外火源管理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对其负责人进行约谈。若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可由市人民政府对镇级政府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一)本区(县级市)辖区行政区域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二)本镇(街)辖区行政区域年度多次(3次或3次以上)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受害率超过1‰的;(三)有漏报、迟报、瞒报、谎报森林火灾行为的;(四)森林火灾扑灭后,没有安排足够人员留守火场和清理余火,发生二次灾害的;(五)在四级以上高火险天气及清明、重阳节等特殊时段没有落实野外火源管理措施而发生森林火灾的;(六)发生重大森林火灾的,或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第二十二条村(居)两委不依法履行职责,未协助当地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第二十三条被约谈单位应查找问题和原因,对相关部门责任人以及有关人员在野外火源管控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处置不及时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落实责任追究。根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从约谈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派出工作组,对被约谈人员所在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整改措施不到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对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第二十四条全年度发生森林火灾的统计时段为当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