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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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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03日 有效性:失效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广东茂名滨海新区、茂名高新区、水东湾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十二届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决定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茂府规〔2019〕2号)作如下修改: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上述手续而确需延期的,应提前2个月向市‘三旧’改造办提出申请,由市‘三旧’改造办会同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研究后批复改造主体,延长期限不超过1年且不得再次延长”。在第四条第(二)项后增加以下内容,作为本条第(三)项内容:“旧村庄改造项目仅有部分用地列入‘三旧’改造标图建库范围,而标图建库用地难以实现利益平衡的,可配套安排周边部分政府储备土地进行整体连片规划建设,并以公开出让方式确定改造项目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其中,政府储备土地应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竞得人按约定缴清政府储备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可登记确权;标图建库用地由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实施拆迁后按‘净地’交付,竞得人需按约定协助完成拆迁安置工作,在按约定缴清标图建库土地面积的出让价款后可登记确权。出让土地整体‘净地’交付期自土地成交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如出让人按政府储备用地和标图建库用地分别交付土地,竞得人在交付土地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一次性缴清交付面积对应出让价款的,视为一次性缴款,不收取分期利息”。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茂名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关于修改〈茂名市区“三旧”改造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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