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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06-11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的批复

政策
发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政策文号:中府函〔2022〕2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港口镇人民政府:你镇《关于报送〈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06-11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成果的请示》(中港府请〔2022〕3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一、经审核,《〈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06-11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业经中山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同意《〈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06-11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命名调整为《〈中山市港口镇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06-11、06-19地块公益性用地调整(2022)》(下称《公益性用地调整》)。二、《公益性用地调整》为06-11、06-19(1)、06-19(2)地块及其周边用地规划建设发展的法定文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相关地块规划管控应符合《公益性用地调整》。你镇应会同市自然资源局加快相关详细规划的编制修编工作,将已批公益性用地调整内容落实到相应的详细规划中。三、你镇要加强《公益性用地调整》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得随意调整,并应在《公益性用地调整》获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中山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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