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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一环快速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综合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建设项目资格标准变更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山市一环快速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综合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建设项目资格标准变更公告受委托,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就佛山市一环快速路智能交通管理系统综合信息系统集成平台建设项目(招标编号:0658-0801SZTC5641G)的投标资格标准变更如下:原公告资格标准第(2)条:“投标人必须具有广东省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二级或以上证书;若投标人具有在则必须提供在广东省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须提供资质证书副本的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现变更为:“投标人必须持有广东省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二级或以上证书。持广东省以外的省级或以上部门颁发的《安全技术防范设计、施工、维修资格证》(二级或以上)的投标人,应提供在广东省公安部门的备案证明;如不能提供的,须在投标时提供承诺书原件作如下承诺:‘如果中标,我方保证在中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十天内提供备案证明。如到期不能提供备案证明,则招标方有权取消我方的中标资格,并且招标方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没收我方的全部投标保证金,我方将无条件接受包括由招标投标管理部门作出的一切处罚措施’。投标时没有备案证明,也没有提供承诺书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招标文件如涉及上述内容的亦作相应修改。原招标文件与修改文件有矛盾的地方,以此修改文件为准,原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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