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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在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3年06月09日 政策文号:佛府〔2003〕64号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府〔2003〕64号批转市人事局等单位关于在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市政府同意市人事局、公安局、计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根据《意见》的要求并结合各区、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迅速贯彻落实。关于在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设立人才集体户的意见佛人字[2003]22号佛山市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我市优化人才环境新政策,畅通人才引进渠道,加强对流动人才的户籍、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现就设立人才集体户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要求各区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均要设立人才集体户,负责人才户籍管理和提供计划生育指导、服务工作。各镇、街道办事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把人才集体户下设到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必须与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配合做好人才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市、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协助做好人才户籍管理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把好人才引讲、再次流动的计划生育关。二、受理对象(一)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用人单位,需引进经市、区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核准的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在职人才等及其符合随调随迁条件的配偶、未婚子女;经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具有高级工以上(含高级工)技能的技术工人。(二)已有市、区集休户口的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的再次流动人才。三、属地管理原则不符合设立集体户条件的用人单位引进的人才,入户辖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村(居)民委员会人才集体户。户口已进本市用人单位集体户,但再次流动的人才,属失业、自谋职业或聘用于市外单位的,户口迁入原单位所在辖区内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才集体户;属新聘用于市内单位的,其户口迁入新聘用单位所在辖区的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或村(居)民委员会的人才集体户。四、入户程序办理迁入人才集体户程序,按现行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规定的入户程序,还需办理以下手续:(一)用人单位向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提交迁入人才集体户的书面申请(属失业、自谋职业、受聘于市外单位入户的由个人提交申请)。(二)单位第一次进人入户的,要与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流动人才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属后续引进人才入户的,要向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填报《迁入人才集体户人员名册》备案。(三)入户人员与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签订《入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四)填报《迁入镇、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人才集体户审核表》。(五)备齐所有入户材料后到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六)《户口登记卡》由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集中保管。五、在户人员户口及计划生育工作的综合治理(一)在户人员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如调外地、婚姻、购房等)必须及时从人才集体户迁出。(二)在市内流动,必须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移交手续,凭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移交证明,才能到人事部门办理人事关系接转手续。(三)在户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到市外就业的,必须持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相关证明,才能到人才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或正式调出手续。人才中心应将办理人事代理及调出情况及时反馈给户口管理单位。(四)在户人员中已婚生育一个子女以上者(结扎满一年者除外)受聘于市外或辞职后人事关系未转接、失业、自谋职业的育龄妇女,每季度要在当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查环查孕,并寄回《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实行每年一次回户口所在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接受计生政策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和孕情监测,否则户口管理单位不为其出具户口及计划生育相关证明,人才中心也不予办理相关的人事服务。同时在该在户人员的档案中作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六、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不能收取在户人员计划生育管理费及押金。在户人员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由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合同给予处理。七、在户人员所在用人单位如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责任、不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市、区人才中心暂停其办理新用人接收手续及相关人事服务;人才集体户管理单位也不予接纳该单位新聘用人员入户。同时对该单位作不良信用记录一次。八、在户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该用人单位必须在其离场30日内移交计划生育情况有关材料,否则,在户人员出现计划生育问题时,追究该用人单位责任。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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