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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3年09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府[2003]111号★关于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的通知禅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今年初,市政府以佛府〔2003〕13号文与禅城区政府进行了职能划分。为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精神,促进禅城区社会与经济发展,完善市、禅城区行政管理关系,市政府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向禅城区下放部分行政管理职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佛府〔2003〕13号文确定的“市辖五区事权一致、属地管理、兼顾禅城区特殊性”的原则,继续进行市政府与禅城区政府职能划分。在操作中,市保留管理性职能,业务性职能下放禅城区。二、市政府有关部门下放禅城区管理的职能与机构(一)市国土资源局1、职能:(1)二级市场土地管理;(2)各类用地审查、报批;(3)临时用地管理;(4)土地登记、调查、确权、发证;(5)土地转让、交换、租赁、作价出资等交易职能;(6)土地纠纷查处;(7)征地业务。2、机构:土地登记事务所、地籍档案室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二)市房产管理局1、职能:审批类:(1)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四级)资质审查。核准类:(1)房地产权属登记发证;(2)房屋面积测绘;(3)房地产抵押登记;(4)房地产转让;(5)商品房预售;(6)房地产评估报告;(7)物业管理公司(临时)资质审查;(8)房屋安全鉴定。初审及日常管理类:(1)房地产评估人员注册;(2)房地产评估机构资质审查;(3)房地产评估人员报考资格;(4)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5)指导、规范小区业主委员会;(6)房地产档案利用;(7)开发建设项目合同书;(8)物业管理维修基金监管。备案类:(1)成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2)临时资质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3)成立小区业主委员会;(4)商品房预售合同;(5)前期物业管理协议;(6)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机构:市房地产交易所、房地产档案馆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三)市建设局1、职能:(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2)市建设管理办公室承担的职能。2、机构:市建设管理办公室的业务转由禅城区管理,其人、财、物一并转移。(四)市人防办1、职能:(1)禅城区域内人防警报器建设和维护管理;(2)禅城区初级中学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五)市水利局1、2004-2010年,每年在堤围防护费中安排3000万元给禅城区,统筹用于河涌整治及小型水利项目建设等。2010年后,堤围防护费全部转由禅城区管理。2、2010年前,禅城区范围内由市水利局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由市继续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完成后逐步移交给禅城区管理。3、进一步明确禅城区水利局的职能,市水利局要与禅城区水利局具体界定各自的职责。三、下放禅城区的行政管理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县(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划交禅城区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地级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使的,委托禅城区管理。委托禅城区管理的事项,市政府职能部门须与禅城区政府职能部门签订委托书,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四、职能下放禅城区的衔接工作,由职能下放部门负责协调,要求于10月1日前完成。职能下放中涉及机构、人员及经费转移的,由市编委办会市财政局处理。五、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市政府与禅城区职能划分的文件(佛府〔2003〕13号)以及市政府三次简政放权的文件(佛府〔2003〕4号、佛府〔2003〕37号、佛府〔2003〕75号),对本部门下放禅城区的职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禅城区已经承接的职能,要协助禅城区完善职能运行,同时加强检查监督,防止管理脱节;对禅城区尚未承接的职能,要迅速与禅城区衔接,不能再行拖延;对禅城区暂时不具备条件承接的职能,要积极协助禅城区创造条件,争取尽快承接。六、市卫生局、统计局、粮食局职能下放禅城区的衔接工作,要按8月份市政府召开的协调会议精神,按时完成。七、本次市政府有关部门职能下放禅城区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督办。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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