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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2000年10月12日 政策文号:佛府〔2000〕67号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府[2000]067号关于印发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禅城区、石湾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关于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二○○○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问题的处理意见几年来,在贯彻执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佛山市区征地带人职工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佛府[1996]025号)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进一步落实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工资、社会保险待遇,确保市区的社会稳定,现对市区征地带人职工的劳动、社会保险及户口管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佛山市区征地带人职工在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通知》(佛府[1996]025号)。二、明确征地带人的范围和对象。市区征地带人职工是指:(一)市区因征地而“农转非”人员,不包括市区外征地带人职工及顶替市区内征地“农转非”指标的其他人员;(二)已在市区单位工作并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不包括征地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征地后未参加过社会保险的人员。(三)根据参加工作时间相应调整补缴保险费的年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及省政府粤府[1998]21号文的规定,对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作相应的调整,即: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才能办理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缴费不满15年可补缴(或延长缴费)至15年。四、关于征地带人职工退休后的医疗保险问题。按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征地带人职工退休时缴费未达到医疗保险规定年限的,由安置单位一次性为其补缴足规定年限的医疗保险费才享受医疗保险;一次性补缴有困难的,经[批准可逐月补缴,补缴期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五、关于征地带人职工遗留的社会保险问题。征地带人职工如达到退休年龄但未够缴费年限需要延长缴费或补缴保险费的,由原单位于2000年12月31日前到社会保险局办理有关手续。今后征地带人职工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不再作补缴和延长缴费,请有关部门在办理征地带人时把好年龄界限,并做好解释工作。六、征地带人职工的户口管理,可暂时采取维持现有户口现状的做法。具体规定另文下发。七、征地带人职工子女入学,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就读,其升学、收费等与市区居民的子女同等对待。八、征地带人职工原未成年子女的劳动就业,由征地带人职工所在企业按协议负责安排解决;如遇该企业破产则由市劳动局优先推荐介绍就业或自谋职业。九、企业转制或破产时对征地带人职工的处理,按企业破产和企业转制处理下岗职工的有关规定执行。主题词:劳动制度意见通知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总工会,佛山日报社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0年10月12日印发(共印14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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