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1997年10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文件佛府[1997]099号印发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市属有关单位:现将《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房改办反映。附: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实施说明佛山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和《广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1995]44号)的精神,为了加快我市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住房问题,制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第一章改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第一条将现行住房的实物分配制度改为货币分配制度,通过向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发放“住房补助金”、实行购房抵押贷款办法,增强干部职工购房、租房的能力,加快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第二条本试行方案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属市编委下达编制并由市财政供给的市属机关事业单位(指全额、差额预算单位)的在编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一)1998年1月1日后进入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一律领取住房补助金,所在单位不再分配福利性住房,如单位提供周转房暂住的,按成本租金计租。(二)1998年1月1日前进入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没有购买公有住房的,可选择继续按市现行房改政策购房、租房,但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也可选择领取住房补助金(开始领取的年度由本人选择),从领取之月起,可按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核定的房价购买现租用的公有住房,或退出现租用的公有住房另行购买商品房。在所购商品房交付使用之前租用的公用住房按成本租金交纳租金(租用集体宿舍的租金标准由单位按实际情况确定)。(三)已购买公有住房的人员(包括已婚子女或父母与户主同住增加住房面积标准后购房的各方),不能领取住房补助金。(四)自住自有私房的人员,如单位没有分配住房,也没有享受单位发放的私房改建、大修或建房补助费的,可领取住房补助金,具体由单位审定。第三条夫妇中有一方领取了住房补助金的,夫妇双方一律不能再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和按房改标准租金租房。第二章住房补助金的发放办法第四条首年住房补助金发放的标准:科级以下人员400元、科级500元、处级600元、厅级700元,以后每年递增10%。第五条住房补助金发放期限为15年,每年1月为干部职工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开始月和标准递增调整月。第六条住房补助金每月按干部职工所任职级标准发放,由单位划入在市建行开设的干部职工个人“住房补助金存款专户”管理,干部职工在购房、租房时经单位批准可以提取使用。第七条干部职工须具3年以上工龄,方可领取住房补助金。第八条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职级变动,从变动之月起,按新任职级的标准发给住房补助金。第九条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从离开当月起停发住房补助金。第十条干部职工在领取住房补助金期间,如因病或意外死亡的,从病故或死亡的次月起,停发住房补助金。第十一条已被所在单位聘任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处级标准、聘任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按科级标准发放住房补助金。第十二条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在购买商品房时,如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且未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的,可提前按当月标准一次性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扣除已领取部分),一次性领取部分不计算递增,以后可继续逐月领取住房补助金8年。执行此条规定的人员,如自动离职、被单位开除或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其领取的住房补助金累计超过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期应领取的金额,超领部分应退回。第十三条1998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并选择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如退休时未领足15年住房补助金的,退休后可继续按月领取,直至满15年止。第十四条1998年1月1日以后从市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从军队转业进入市直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执行办法另行规定。第十五条本方案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如仍未解决住房的,由单位酌情解决住房。第三章住房补助金的资金来源第十六条全额预算单位发放住房补助金,由财政拨款解决;差额预算单位由财政按负担比例拨款,其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第十七条每年全额预算、差额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补助金的发放,经市人事、房改部门审查后,由市财政部门核准拨款。第一章购房抵押贷款办法第十八条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干部职工,在购买商品房时,可按以下类别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一)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建行申请公积金户住房抵押贷款;(二)如购买市政府安居工程的房屋,除可按本条一款申请贷款外,还可向市建行申请安居工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贷款合计的最高限额为房价的七成;(三)购买其他住房的,除可按本条一款申请贷款外,还可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第二章附则第十九条自收自支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本试行方案。第二十条本试行方案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佛山市属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商品化改革试行方案实施说明一、1998年1月1日后进入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包括从大中专毕业分配、军队转业、新参加工作及由非市属全额预算、差额预算机关事业单位、外地调入的人员。二、凡按本《方案》规定领取住房补助金的,首年每月领取的标准为:科级以下人员400元,科级500元,处级600元,厅级700元,以后逢每年一月按10%递增,即每次调整发放的标准均以上月发放标准为基数增长10%。计算公式:各职级第n年补助标准额二该职级首年月补助标准X(1+10%)n-1以科级标准从1998年1月起领取住房补助为例:发放年份每月标准(元)计算公式第一年(1998.1.1-1998.12.31)500第二年(1999.1.1-1999.12.31)550500×(1+10%)1第三年(2000.1.1-2000.12.31)605500×(1+10%)2第四年(2001.1.1-2001.12.31)665.5500×(1+10%)3…第十五年(2012.1.1-2012.12.31)1898.75500×(1+10%)14如从1998年1月1日起领取住房补助金:职级标准(元)领足15年总金额(元)科级以下400152,508科级500190,635处级600228,762厅级700266,889三、每年1月为干部职工领取住房补助金的开始月份。在2至12月份内符合规定可以开始领取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只能推延至次年的1月份开始领取住房补助金。四、调离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调离时因本《实施说明》第三点的原因未领足第1年应领取的住房补助金的,少领部分可一次性领回。五、在购买商品房时可提前一次性领满7年的住房补助金的计算公式:购房当月本人住房补助金标准×(7年×12个月—已领取住房补助金月数)例:某科级干部领取住房补助金后,在第3年的5月份购买商品房,需提前领满7年住房补助金:其购房当月住房补助金标准=500元×(1+10%)2=605元其已领住房补助金月数二2年×12个月+5个月=29个月其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部分=605元×(7年×12个月-29个月)=33275元六、执行本《方案》第十二条,超领部分退回给单位的,按一次性领取住房补助金时的标准,计算应退回的金额,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退回利息。七、符合规定提前领满7年住房补助金的人员,在购房后次年1月继续领取住房补助金,次年1月的住房补助金标准比购房当月标准增加10%,并逐年递增。八、在实施住房补助金制度期间发生调动的人员住房补助金发放,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继续按原发放标准领取,累计年限为15年;(二)从其他单位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其调入后的职级标准从次年1月起,按已领取年期的次年发放标准领取住房补助金,累计年限不超过15年(含在其他单位已领取的时间)。九、办理发放住房补助金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个人填写《领取住房补助金申请表》,由单位审核存档。(二)单位每年度填写《发放住房补助金审批表》和《发放住房补助金人员明细表》,报市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审批。(三)在发放年度内发放额发生变动的,由单位在变动当月填写《发放住房补助金变动审批表》,报市人事、房改、财政部门审批。十、本实施说明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