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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13年03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通告为有效削减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在佛山市全面推广使用粤Ⅳ汽油的通知》(粤经信电力函〔2013〕690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机动车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的通知》(粤环〔2012〕92号)的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我市全面销售符合粤Ⅳ标准的车用汽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粤Ⅳ标准车用汽油是指符合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694-2009《车用汽油》规定要求的车用汽油。二、自2013年4月1日零时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全面销售粤Ⅳ标准车用汽油。三、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要在2013年4月1日零时前全部完成粤Ⅳ标准车用汽油的置换和标识工作,标识统一采用“标号+汽油+(Ⅳ)”字样。四、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加油站应按有关规定做好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五、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粤Ⅳ标准车用汽油销售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六、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佛山市人民政府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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