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管理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3月06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9〕73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9〕73号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管理方案的通知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九年三月六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国有企业管理的方案市国资委成立以来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有关指示精神,全力抓好市属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工作。经过4年半的努力,劣势企业共退出812家,退出工作已基本完成;部分企业,尤其是关系民生、集结了巨额优质资产的公用事业型企业经过公司制改造后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生产和经营正走向成熟,是我市经济发展过程中不可多得的宝贵资源,其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对于民生和社会稳定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目前由市政府作出资人,并授权国资委监管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东平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及直属国资委的佛山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佛山市东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佛山市电影发展有限公司等;此外,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有关决定,配合市委宣传部重组佛山珠江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代行出资人资格。目前纳入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总资产(至2008年11月统计)有853.17亿元,所有者权益201.44亿元,二级以上成员企业32家(其中佛塑股份、路桥公司均按一家统计)。历经4年多的改革与发展,市属国有资产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情况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适应这种变化,对其监督管理必须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并确保其保值增值,保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场经济中依法依规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即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按照佛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佛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佛机编〔2004〕38号)、市政府《关于国资委对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佛府办〔2004〕220号)的规定,我们同时借鉴了省内外部分地区对国企管理成熟有效的模式(方法、措施),研究分析了我市国企管理的现状及存在问题,现拟对市属国有企业监管的有关规定重新明确如下:一、关于管理的总原则管理总原则是:市国资委是市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法定特设机构,是国有企业、企业国有资产的法定管理者;市国资委执行市政府的决策,按“分类、分级、分权限”,“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原则对市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实施有效的管理;凡市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均应纳入法定的出资人监督管理中。二、关于企业的分类、分级按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现状,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分如下几类:(一)完全市场运营类。此类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为:1、普通经营类;2、公用事业类。1、普通经营类(1)佛山市公盈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授权经营的一级企业,旗下有二级企业11家(详见附件)。(2)佛山市塑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委派国有股权代表管理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详见件)。(3)佛山市交通发展总公司。为市国资委直属的一级企业,旗下有5家二级企业(详见附件)。(4)佛山市东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旗下有1家二级企业(详见附件)。(5)佛山市电影发展有限公司。市国资委直属企业,旗下有1家二级企业(详见附件)。这类企业国资委对其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2、公用事业类(1)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授权经营的市属一级企业,旗下有5家二级企业(详见附件)。(2)佛山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拟组建)。这类企业具有垄断、半垄断经营特征,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民生等公用事业企业,是国资委拟着力做大做强的企业。这部分企业目前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其中有水业、气业、电建及拟新组建的佛山公共交通汽车有限公司等。这种企业在政府管理城市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举足轻重,由国资委通过管理此类一级企业同时延伸到对二级企业进行管理,以增强政府对此类企业的控制力、影响力和调度力。这类企业市国资委保留对一级企业班子的考察、任免权,对二级企业班子正职由企业提出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经市国资委考察后按管理权限任免,并按相关权限实行管人、管事、管资产。(二)政府正在融资建设类企业该类企业主要是属于投资道路及市政建设、新城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国有企业。1佛山市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授权监管经营的市属一级企业。建设期内,国资委与市政府综合交通决策委员会分工管理:决策委(执行机构市交通局)负责融资及建设决策、协调等业务管理;国资委按“管人、管事、管资产”原则对企业进行监管。2佛山市东平新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授权监管经营的市属一级企业。建设期内,国资委与市政府东平新城建设管理委员会分工管理:在新城建设期,市东平新城管委会负责公司开发建设项目融资、决策及协调等业务管理;市国资委按“管人、管事、管资产”原则对企业进行监管。3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佛山铁投”)。市政府2009年2月23日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成立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从佛山市公用事业控股有限公司中划出佛山市轨道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富思德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至佛山铁投,成为佛山铁投的二级公司,与其他拟设的项目投资公司组成佛山铁投。市政府决定国资委为出资人,授权监管经营。建设期内,国资委与市综合交通决策委实施管理:决策委(执行机构建设局)负责融资及建设决策、协调等业务管理;市国资委按“管人、管事、管资产”原则对企业进行监管。4、以后新增其他同类型的企业。该类企业分类的依据是:(1)公司均是以国资委为出资人依法登记注册的国有公司,是直接面对市场的经济法人主体,因政府授权包括举债已经或即将形成巨额的可经营性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不宜由行政职能部门监管,这是有关法律上的规定,是市场运营与金融信贷的要求。(2)公司承担的是民生及社会发展的公用事业项目,建设期内必须有政府各级部门的强有力支持,服从有关职能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与调度。此类企业,人事任免由国资委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后,由国资委任免;业务主要由相应的业务部门负责,涉及投资决策的由决策机构负责;涉及资产转让、处置由国资委负责。因涉及建设期的政府融资及规划决策等问题,国资委应就管理的具体事项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另行制订办法实施管理。(三)代行出资人企业主要是佛山珠江传媒集团,市国资委贯彻市委、市政府有关指示精神,配合市委宣传部做好相关企业改制。企业改制完成后,按政企分开的原则,应逐步移交国资委监管。宣传、文化类企业,暂不适宜移交国资委管理的,由国资委配合做好相关代出资人工作,条件成熟一个移交国资委管理一个。三、关于管理权限市国资委作为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要全面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管人、管事、管资产”的原则,依法对国有企业和企业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一)对企业管理者管理1、凡市属一级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经理)、副总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市国资委直接任免。其中公用事业类企业所属二级企业总经理(经理),由企业提出人选报市国资委确定,经市国资委考察后按管理权限任免,副职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一级企业组织考察任免,并报市国资委备案。2、凡市属一级及直属的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由市国资委直接任免。其中公用事业类企业所属二级企业的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由企业提出人选报市国资委审核,经考察后按管理权限任免。3、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市属一级企业及公用事业类二级企业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监事人选,由市国资委提出。上述管人凡涉及政府正在融资建设类企业(二类企业)领导人员的任免,市国资委应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机构)充分协商一致后,由市国资委任免。(二)重大事项及资产管理市国资委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关系市属国有企业或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实施管理。继续严格执行市政府《关于市国资委对市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有关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并进一步明确:1、市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凡本身或对二级公司进行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必须报市国资委决定。重大问题由市国资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决定。2、凡市属国有企业新设机构、开办公司或进行项目投资必须报请市国资委批准,并严格按照《佛山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佛国资〔2006〕333号)执行。但建设期内的“二类”企业(政府正在融资建设类企业)投资管理由有关决策机构决定。3、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及以国有资产作抵押、担保、留置等行为,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属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有关审批权限的通知》(佛国资〔2004〕68号)中的有关规定。4、市国资委必须向一级企业派驻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条件成熟时应派驻董事参与重大事项管理。5、市国资委必须严格制定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严格按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经营绩效等要素决定其收入水平;其中市属一级企业管理人员的薪酬必须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涉及市属政府正在融资建设类一级企业的,市国资委必须与有关主管部门或机构取得一致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四、市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国家法律和政府规定的管理。政府职能部门应按政企分开,企业自主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处理与企业的关系,共同为企业的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五、市国资委依法制定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与本方案有冲突的,按本方案的规定执行。六、市国资委必须按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制定系统、细化的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科学管理,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强做大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而努力。七、市国资委对本方案有关规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