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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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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01月29日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8〕38号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关于统一明确佛山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的意见根据《佛山市城市总体规划》、《佛山市人防工程规划》和《转发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5〕103号)精神,为做好军事斗争应急准备,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发展,保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相协调,与城市规划相一致,与城市建设相结合,拟统一明确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范围为佛山市行政辖区范围。具体操作办法如下:一、在下列行政辖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禅城区行政辖区范围。(二)南海区桂城、罗村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三)顺德区伦教街道、容桂街道、大良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和佛山市中心组团乐从分组团、陈村分组团、北滘分组团范围。(四)高明区荷城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五)三水区西南街道行政区域范围。二、在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下列民用建筑项目,应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扩建、改建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桩基础以承台为准)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项目;(二)新建、扩建、改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地面总建筑面积达到70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项目。三、本意见自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主题词:军事防空建设通知6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中央省属驻佛山各单位,驻佛山各部队,市法院,市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佛山传媒集团,市国防动员委员会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8年1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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