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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强佛山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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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6年12月18日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6〕390号印发关于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意见的通知各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有关单位,迳口华侨经济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关于加强我市华侨港澳同胞捐赠学校监督管理的意见(二○○六年十二月)华侨港澳同胞捐款赠物办学校,支持学校的建设,为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随着市政建设的发展和行政区域的整合划分以及中小学校布局的调整等原因,我市一些华侨港澳同胞捐赠的学校(下称侨捐学校)出现了闲置、拆迁或改变用途的情况,为了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侨捐学校,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维护捐赠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好侨捐项目,发挥侨捐学校的更大社会效益,根据省侨办《关于侨捐项目监管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侨办〔2006〕118号)文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闲置侨捐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统一管理,也可根据实际由区政府委托所在地镇级政府进行管理。闲置侨捐学校在征得捐赠人同意后,可优先用于学校分教点、幼儿园、镇、街医院等公益事业,并由受赠单位负责侨捐学校的维修和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将侨捐学校出售、拍卖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转让;已造成资产流失的,要及时纠正;造成严重流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和主管部门的领导责任。三、闲置的侨捐学校需改变用途,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并征得捐赠人同意,向镇级政府申报,区教育局和外事侨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改变侨捐学校用途的收入应用于公益事业,并要成立有捐赠人或其委托的代表参加的基金监管小组,负责审核基金的开支。四、对不改变侨捐学校的公益性质和存在形式,只是将闲置学校用于其他公益用途的,无须办理报批手续,但受赠单位应征得捐赠人同意,并报区外事侨务局备案。五、侨捐学校扩建、重建后仍属侨捐项目。侨捐学校变更可以采用置换、重建、转换成基金等形式来处理,维持其公益性质。对原侨捐学校进行置换、重建的,在规模上应与原学校相当;将侨捐财产转换成基金的,在保持其公益性质的前提下,按侨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监管。六、因城建规划,确需征用、拆迁侨捐学校的,应先知会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并做好解释工作,经镇级政府和区教育局、外事侨务局审核,报区政府审批。征用拆迁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支付补偿费,补偿收益可按侨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七、侨捐学校监管的范围必须随行政区划的调整而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前确认的项目,应按粤侨办〔2006〕118号文件的规定,补齐资料,建立档案,换发捐赠确认证书。八、对已闲置的侨捐学校的确认,仍按佛府办〔2006〕1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九、受赠单位要按照佛府办〔2006〕174号文件规定,建立一套完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华侨港澳同胞捐建学校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做到责任到人,管理到位,充分发挥其效益。主题词:侨务捐赠△意见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6年12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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