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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01月09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5〕9号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5〕9号转发市环保局关于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环保局《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五年一月七日佛山市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市环保局·二○○四年十二月一日)为了进一步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现结合实际,制定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为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到2006年将我市创建成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目标,进一步推进我市“创模”工作,改善城市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全面推行使用清洁能源。二、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关于转发佛山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纲要的通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佛府办〔2004〕205号;《转发市环保局、经贸局关于佛山市2004—2006年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山市政府办公室,佛府办〔2004〕182号。三、目标2006年12月前各区中心城区(镇)范围内饮食服务业全面完成推行使用清洁能源。此方案中清洁能源是指管道燃气、瓶装石油气或电,以下统称清洁能源。各区中心城区所指范围与创模范围一致,中心城镇是指各区的重点镇和街道办。四、主要任务(一)各区中心城区(镇)内宾馆、饭店、酒楼、餐厅、酒吧、歌舞厅等从事饮食服务业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招待所、饭堂(统称饮食服务业),应按规定期限停止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燃料,改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或电。(二)使用煤、重油、柴油、煤油等污染大气环境燃料的饮食服务业应按下列要求使用清洁能源:1、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在50个以上(含50个)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管道燃气或电。2、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内餐位在50个以下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电。3、在本市管道燃气管网范围外的饮食服务业,必须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或电。(三)新建的饮食服务业,必须按照第(二)条规定选用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四)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使用的燃气器具必须是符合燃气使用有关规定的合格产品。(五)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1、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实行分区负责制,具体实施方案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并报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办公室核定后组织实施。2、各级环境保护局对辖区饮食服务业全面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实行监督管理。3、各级公用事业部门、燃气公司对属改造范围的企业优先安装管道石油气,并对燃气的安全使用进行监督管理。4、各级公安消防局对企业油改气的申请优先审批,并对燃气管道、储存进行监督管理。5、各级技术监督局对燃气用具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五、工作计划(一)2004年12月底,各区制定饮食服务业推行清洁能源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办公室核定后组织实施,要求明确中心城区(镇)的范围。已完成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的区,必须巩固建设成果,加强监督检查。(二)2005年12月,完成各区中心城区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三)2006年12月,各区中心城镇的饮食服务业全面完成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六、保障措施(一)法律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限期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二)组织保证各区中心城区(镇)饮食服务业油改气工作是推行使用清洁能源,从源头上控制大气污染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精心策划。为保证推行清洁能源工作的顺利实施,成立佛山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三)监督检查保证市饮食服务业推行使用清洁能源工作小组要定期对各区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掌握进度,及时解决和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使工作顺利进行。此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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