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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5年12月05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5〕330号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5〕330号转发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建设局《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关于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管理的意见近年来,我市房地产市场一直稳步健康发展,为我市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随着“2+5”组团式城市规划的实施,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更是跃上一个新台阶。为了把我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大城市,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控制管理。提出意见如下:一、科学制订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各区国土部门牵头,区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物价、镇(街道)等部门和单位参与,根据近期建设规划和经营性房地产的实际用地量和对下一年的预测,以及上年度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执行情况,提出经营性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申请,并在每年1月15日前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建设、发改、财政、物价等部门参加,根据省国土资源厅下达给佛山市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和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各区提出的经营性年度房地产用地计划申请进行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准的年度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计划下达到区后,各区应把房地产用地计划指标分解到具体地块。没有国土部门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批准文件,相关部门不得办理立项报建等手续。政府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用地应纳入当年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控制范围。为确保资源整合利用和规划实施而连片整体出让且面积特别大的房地产开发用地,经区政府批准可按规划分期开发、分年纳入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经营性房地产用地是指项目建成后以商品房形式租售的商品住宅、写字楼、商铺、宾馆和高级娱乐设施用地,不包括单独建设的各类物流基地和专业批发市场用地(农贸、建材、花卉、家具等),以及农村集体自建用于出租的商业经营设施用地和按规定进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用地。二、严格执行市政府下达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批准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当年有效,不结转下年使用。没有取得年度用地计划指标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一律不得供地。确需突破计划控制指标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未经批准擅自突破所下达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而造成房地产市场大起大落的,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市政府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指标未下达之前,各区有急需开发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国土部门可发放该项目正式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批准文件,但批出的指标必须纳入市政府下达给各区当年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三、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联系、分工负责、落实责任、强化管理由市建设局牵头,市统计局、发改局配合,建立健全我市的房地产信息系统并与各区联网,做好对房地产市场需求及发展的预测,每季度向市政府报告商品房开发量、预售量和销售量以及商品房空置率,为我市制定年度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提供科学的依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各分局负责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跟踪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指标调整的建议,每半年把有关执行情况和总结书面报告同级政府,并抄送同级建设局、规划局、发改局、财政局、物价局和监察局。各区人民政府应定期检查市政府下达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计划实施情况,督促指导所属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工作,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四、经营性房地产用地严格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原则,属地实施、属地管理、属地受益,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合理有序进行开发建设。主题词:城乡建设土地意见通知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5年1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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