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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禅城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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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1月05日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4〕4号关于解决禅城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复函禅城区人民政府:你区《关于禅城区解决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的请示》(佛禅府〔2003〕97号)收悉。为切实解决你区镇村建设历史遗留问题,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一、你区可根据省政府《关于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通知》(粤府〔2003〕51号)和佛府〔2002〕49号文规定,由区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登记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同地、同权、同价,享有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权益。二、你区对符合佛府〔2002〕49号文规定的房屋进行权属登记后,由区政府及其房产管理局具体办理房屋的权属登记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具体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会同你区政府商定。此复。二○○四年一月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遗留问题△函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2004年1月5日印发抄送: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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