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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环保局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24日 政策文号:佛府办〔2004〕235号 有效性:失效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佛府办〔2004〕235号转发市环保局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市环境保护局《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佛山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公路、铁路(含轻轨)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环境噪声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3]94号,下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我市公路、铁路(含轻轨)所经地段声环境质量执行标准试行方案如下:一、乡村居住环境按照《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的规定,乡村居住环境可参照执行1类标准。但鉴于我市乡镇经济相对发达,乡村往往混杂有商业和工业,基本上不存在纯粹的“乡村居住环境”的实际情况,我市乡村居住环境噪声执行2类标准。二、一般的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标准。三、工业区(规划工业区和业已形成的工业集中地带)执行3类标准。四、道路交通干线或铁路(含轻轨)两侧的区域执行4类标准,其适用区域的划分如下:(一)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的划分1.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2.若临街建筑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方法如下:(1)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m±5m;(2)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m±5m;(3)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20m±5m;(二)铁路(含轻轨)两侧区域的划分城市规划确定的铁路(含轻轨)用地范围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的确定不计相临建筑物的高度,其原则和处理方法同道路交通干线临街建筑低于三层楼房建筑的情况。五、在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全面划分前,暂由各区人民政府划定各类标准适用区域,待我市声环境功能区全面划分后,按新划分的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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