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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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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8日 政策文号:佛建工函〔2008〕8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佛建工函〔2008〕86号佛山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的通知各区建设局,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管理,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一、各区建设局应加强对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施工图文件必须经过节能审查合格后才能颁发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建筑节能工程的监督。二、施工单位应编制建筑节能工程专项施工实施方案,在施工现场公示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建科〔2008〕116号),公示的内容具体数据由设计单位提供],建立建筑节能材料现场管理台帐(含进场时间、数量、规格、质保书编号、生产厂家或供应商、检验时间、检验结果、报审时间等)。三、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不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四、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建筑节能分部(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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