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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揭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市级、各县(市、区)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行业、系统和乡镇、街道、开发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实际,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第三条组织实施本制度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揭阳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第二章工作职能和任务第四条委员会工作职能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是市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市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消防工作。各县(市、区)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同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地消防工作。第五条委员会工作任务市和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工作任务是在同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调动各方面力量,组织开展消防工作,具体包括:一、执行国家、广东省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中央、国务院、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指示、规定。二、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措施和消防发展规划,协调解决消防队(站)、消防水源、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等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社会化消防宣传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重大问题。三、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组织检查消防工作落实情况,总结、表彰、推广消防工作先进经验。四、指导、考核下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以及行业、系统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五、根据消防工作实际,组织调查研究部署、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和社会化消防宣传活动,督促行业、系统和社会单位贯彻消防法规,整改火灾隐患。六、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根据消防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协调、落实本单位本地区的消防工作,工作情况定期向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报告。第六条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市和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于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工作职责是:一、及时向委员会报告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规定、指示和要求,同时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和实施办法,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二、全面掌握消防工作动态,定期分析火灾形势和消防工作形势,及时向委员会汇报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具体建议,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三、对涉及全局性消防工作和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和解决办法,经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实施。四、制定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年度考核标准和实施细则,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组织具体的考核工作。五、负责组织、协调防火安全委员会委员带队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六、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筹备、文件起草、印发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第三章工作制度第七条工作例会制度一、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通常每季度上旬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参会对象分为委员工作例会和联络员工作例会。二、工作例会由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主要议题是参会委员或联络员汇报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季度消防工作情况和下一季度工作安排,研究、解决涉及消防工作的重要事项。三、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例会结束后,由委员会办公室编写《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和《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反映消防工作情况,记录会议议定事项。第八条联席会议制度一、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防火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参加,遇有特殊情况,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决定召开。联席会议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组织。二、联席会议可以以工作总结会、工作部署会、电视电话会、座谈会、研讨会或现场会等形式召开,每次会议应有明确主题和具体内容。三、联席会议主要分析研究全市贯彻消防法律法规、消防规划、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社会化消防宣传、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表彰、奖励消防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等。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以《防火安全委员会会议纪要》的形式公布,由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起草。第九条扩大会议制度防火安全委员会扩大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参加会议人员范围根据情况由主任决定。会议的议题是总结全年消防工作,研究部署下一年度消防工作以及其他重要工作。第十条工作调研制度一、每年组织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参加一次工作调研,调研题目可由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提出,也可以由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印发各成员单位。二、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结合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实际,按照分配的或自选的调研题目,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按照规定时限上报调研报告。三、工作调研以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形式,防火安全委员会根据调研内容,可组织相关委员赴外地考察或请有关专家座谈。各成员单位也可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调研活动。四、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研报告的收集、评比工作,对评选出的优秀调研报告要汇总后提交委员会,经委员会讨论通过后,进行表彰奖励,并印制成册下发各成员单位或社会单位。第十一条联络员工作制度一、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联络员,参与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络员一般由主管防火工作的综合业务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要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二、确定的联络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变更,必须在5日内将变更情况书面报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三、联络员的联络工作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联络工作可以采取召开联络员工作会议或填报《工作联络反馈单》的方式进行。四、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收集汇报本月消防工作情况、重大消防问题或重大火灾隐患的解决情况,反馈对消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五、联络工作情况由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在《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中反映。第十二条工作评议制度一、每年组织一次成员单位工作评议,通常安排在第四季度进行。评议工作在报请主任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具体实施,采取在成员单位报告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召开主任、副主任会议,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二、工作报告由成员单位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工作实际自行撰写,内容包括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内火灾发生情况、完成消防工作任务及任务指标情况、解决突出消防问题情况以及下一步工作措施等。三、工作评议采取会议评议、实地听取报告评议、上交工作报告评议等方式进行,具体评议方式由主任确定。四、主任、副主任评议会议按照优秀、良好和一般三类标准对各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由委员会上报同级政府,作为政府考核各成员单位担任委员的工作政绩的依据之一。第十三条工作督查制度一、在重要节日、重要活动、重要季节、专项治理等重要消防工作期间,防火安全委员会可以组织委员带队,对各地、各行业、各单位的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工作视工作需要,可报请政府或委员会批准同意后,由委员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二、工作督查实行委员带队负责制,采取联合督查、分片包干督查和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工作督查等形式进行。工作督查主要对督查对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专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督查。三、每次督查结束后,要写出督查情况报告,并及时向督查对象通报,提出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四、每次督查工作完毕后,有关督查情况要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并形成总结材料上报委员会或同级政府。第十四条检查考核制度一、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在每年第四个季度组织对下一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全年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二、检查考核办法和考核实施细则由办公室制定,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三、检查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消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情况、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和落实情况、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情况、社会消防宣传的开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四、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评估各成员单位全年开展消防工作的政绩依据,委员会每年针对考核情况进行通报。五、对消防工作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地区、先进单位和个人,每年由委员会组织一次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工作由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经委员会研究同意后实施。第十五条责任追究制度一、上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对下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对所属机构和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监督,及时纠正工作偏差和过错;二、对上级布置工作不部署、不完成,因工作失职、渎职致使出现重大火灾隐患或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主要工作任务指标未完成或不达标的要进行责任追究;三、责任追究由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委员会研究议定后移送有关部门核查处理;四、责任追究议定并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处理后,由办公室在《防火安全委员会工作简报》中刊发,进一步警醒和提高各级政府、各行业、各系统及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意识。第四章委员组成及调整办法第十六条职位设置及管理一、市和各县(市、区)级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委员和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以及联络员和办公室工作人员等职位。二、确定的人员在任职期间由委员会颁发《委员证》和《工作证》,卸任或离职后交回有关证件并由办公室注销作废。第十七条人员组成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按以下原则确定,具体组成包括:一、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二、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市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安监局局长、公安局分管副局长、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三、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委员41名,分别由市综治委、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局、市文广新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旅游局、市法制局、市防空办、市城市规划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公安消防局、揭阳广播电视台、揭阳日报社、揭阳电信局、揭阳供电局、市自来水公司、市第二自来水公司以及9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四、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设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各1名,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局局长担任。五、每一届委员会全体委员的正式确定以市政府办公室或市防火安全委员会的通知为准。各县(市、区)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可结合实际,参照市级防火安全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原则确定。各县(市、区)、各系统、行业的防火安全委员会的委员确定和调整后,一周内报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八条人员调整市和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其调整应经本级委员会研究同意并报当地政府批准。委员调整的原则是:一、组成人员因人事变更等原因出现空缺时,由产生空缺单位相同职位的继任者担任,并及时向委员会书面报告。办公室作好备案工作。二、因成员人事变更,或需增加和减少委员会成员,由委员会提出调整意见并报请当地政府及时进行调整。第五章工作人员配备及基础建设标准第十九条工作人员配备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公安消防局选定,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办公室工作。各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要根据本地实际参照市级标准调整确定相应的人员配备标准。第二十条办公场地、办公设施办公场地、办公设施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落实。第二十一条经费保障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所需经费由办公室每年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上报下一年度经费预算报告,经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划拨。经费包括办公、会议、调研、检查工作、宣传教育及表彰等经费。办公室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重大财务开支必须由委员会集体讨论同意后,由办公室主任审批支出。其余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均应制定相应的经费保障办法,纳入本级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本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正常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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