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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市政建设项目移交接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5月2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政项目建设与管理的衔接,规范竣工移交接收管理行为,明确工程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含资产接收单位,以下同)的职责,规范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发挥市政设施最佳效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市政建设项目是指城市规划区内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隧道、下穿通道、城市照明、园林绿化、排水排污、环卫、监控设施等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移交包括市政建设项目的工程实体移交和项目资产移交。工程实体移交指将工程设施实体移交使用及管养;项目资产移交指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权属移交,主要是竣工资料移交及权属手续的办理。第四条市政建设项目设施的接管单位原则上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属地城管、水务及交警等职能部门进行接管,市政府对个别项目另有文件规定的则按文件具体规定执行。第二章移交程序及要求第五条工程实体移交条件。市政建设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即可进行工程实体移交;根据政府指示或经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商定,项目工程的其中某一区段或某分部分项工程经交工验收或分部分项验收后,满足基本使用功能要求,具备运行和养护、维修及管理条件,可将该区段或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工程实体移交。第六条市政建设项目资产移交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项目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二)项目竣工资料齐全并已竣工备案;(三)项目决算已完成;(四)工程质量保修书已签订。第七条市政建设项目的移交程序:(一)工程实体移交申请。建设单位向接管单位发出项目工程实体移交函并附上拟移交的工程实体内容,同时邀请接管单位派员参加相关工程的验收,属于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穿城(镇)路段的市政工程移交还应邀请公路管理部门参加验收。(二)工程实体验收。接管单位派员参加相关工程的竣工验收或分部工程验收,并在验收会议上提出工程验收意见。若接管单位未有接管意向或不同意参加验收,应提前函复说明原因。(三)工程实体移交确认。工程验收合格通过的,接管单位于验收会议同时在《市政工程设施(实体)交接确认书》上签字确认,工程即视为移交接管;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对导致验收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整改修复,达到合格条件后另定时间重复上述(一)至(三)款程序。工程存在的缺陷若不影响基本使用功能及运行管养,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整改,但不应影响工程验收的通过及工程的移交使用。(四)项目资产移交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日至缺陷责任期满日期间,建设单位应完善项目竣工资料、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及项目竣工决算,向接管单位(特指经界定的产权归属单位)发出项目资产移交函,约定资产移交的时间及地点。(五)项目资产移交。建设单位和接管单位共同检查工程质量及相关资料,做好帐务处理,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关资料不齐全的,应完善后重复上述(四)至(五)款程序。第八条工程实体移交或项目资产移交条件不满足要求的,接管单位可拒绝接收,相反工程实体移交或项目资产移交条件满足要求的,接管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第九条接管单位与建设单位在工程质量问题认定上存在争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十条市政建设项目移交的资料要求。工程实体移交时为便于工程设施的管养,建设单位应按接管单位要求提供相关工程设施的竣工平面图,其它资料可在项目资产移交时一并提交。项目资产移交要求提供的资料,除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备案要求提供的资料外,还应提供项目决算文件资料。第三章移交后管理第十一条接管单位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实施对移交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日常管养经费用从验收合格之日计起。第十二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时,建设单位应报告接管单位,由接管单位根据现场使用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修复的质量缺陷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限期修复,修复结果经双方检查验收后共同签署《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建设单位逾期未能修复质量缺陷,接管单位认为该缺陷严重影响设施使用运作的,可直接进行修复,费用迳请财政部门从工程保修金中扣除支付。对工程质量问题及修复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裁定。第十三条没有《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市财政部门拒绝退还工程质量保证金余款。第十四条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施工单位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规定及质量保修书约定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及费用。第四章部门职责第十五条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或相关要求向接管单位移交市政建设项目工程,耽误市政设施的投入使用及项目资产运营的,接管单位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进行问责处理。项目工程移交后,建设单位仍须负责督促施工单位履行保修义务,对接收单位提出的质量问题未能在限期内整改修复,造成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建设单位的行政责任。第十六条接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项目工程,导致工程设施管养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报告市政府进行问责。接管单位接管市政设施工程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损害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应记入建筑市场不良行为档案,直接与有形建筑市场准入挂钩,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工程质量和技术档案的监管工作。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市政设施项目资产移交工作,监管项目资金的拨付。第二十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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