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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保障住房困难居民基本居住需求,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6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河源市直住房保障的规划、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分步实施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市直城镇住房保障,是指符合条件的市直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通过申请租住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房)或者领取住房保障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直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申请核准等工作,负责建立健全申请、审核、轮侯、准入、管理、退出等制度。市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市直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机构,具体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中央或省驻河源单位以及市属民营企业、社会团体员工住房保障的申请受理和审核等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资源、价格、金融、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保障工作。源城区人民政府及其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保障相关工作。第二章保障对象与范围第六条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销售价格、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本实施细则所指保障房是指面向符合条件的市直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第七条市直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一)具有河源市区城镇户籍;(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60%以下;(三)家庭财产低于市政府规定的标准;(四)家庭成员在河源市区无住房或者现有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标准;(五)家庭成员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任何形式的住房保障。第八条新就业无房职工,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职工:附件河源市市直城镇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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