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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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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市府办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5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和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技术创新,提升企业竞争力,推动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产品技术标准战略的实施意见及其奖励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07〕277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与资助经费在市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支持、安排科学、专款专用、加强监督和实行绩效评价的原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市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技术标准体系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标准化科技人才的培训予以经费奖励或资助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从事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标准化科研项目的研究”是指承担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研究工作(不含农业类,下同)。本细则所称“技术标准体系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定(不含修订)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承担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工作。本细则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办市、省、国家、国际标准化论坛、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本细则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开展我市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WTO/TBT的跟踪和研究平台。本细则所称“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是指标准化管理部门以建立标准化人才体系为目标,对以企业标准化工作从业人员为主体的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第五条凡在佛山市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参与我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工作,符合奖励或资助条件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奖励或资助。第二章经费的申请条件、使用范围和额度第六条申请奖励与资助经费的标准化工作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符合佛山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并有利于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二)有利于提升佛山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三)有利于加快自主创新成果实现产业化;(四)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结合,增强佛山的核心竞争力;(五)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资源循环利用效率,促进节能降耗、加强环境保护、提升安全生产水平和保护人体健康等;(六)其他。第七条使用范围:(一)资助1、承担公共服务、基础和共性技术等市级、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2、承担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的编制项目;3、承办市、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学术研讨会等;4、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5、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6、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二)奖励1、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主导或协助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3、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4、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三)项目评审费用第八条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25万元。第九条技术标准及体系研制的奖励或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联盟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行业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0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6万元;(四)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8万元;(五)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协助制定的,奖励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六)每承担一项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汽车配件、医疗器械、新型显示器、金属加工与制品、陶瓷及其它建材、服装、食品等我市重点行业标准体系编制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第十条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定国际标准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定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一)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多个单位同时参与制定同一项行业标准、国家标准,除主导制定单位外,标准文本“前言”中排序第二、第三的单位为符合奖励条件的协助单位。第十二条标准化活动组织及活动项目奖励与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二)对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15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奖励额度不超过25万元;(四)对牵头承办市级以上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三条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第十四条对承担培训标准化技术人才项目的部门,每个培训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第十五条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15%。第十六条每年在专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第十七条对在实施技术标准战略过程中确需资助的其他项目或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第三章项目的受理、评审第十八条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的,申报材料送交市质监局;各区有关单位申请奖励的,申报材料送交区质监局,经其初审后,向市质监局推荐申报。第十九条申请奖励或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所申请的奖励或资助项目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相关材料:(一)《佛山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项目奖励/资助经费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五)申请标准化科研项目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下达相关项目的主管部门出具的立项、鉴定或结题验收文件;(六)申请技术标准研制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已正式发布的联盟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文本或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七)申请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申请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防护体系、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跟踪和研究平台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佛山市技术标准体系研制专项资金申请书》;(八)申请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专项奖励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文件;申请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资助的,应提交已经主管部门批准拟实施的活动方案及经费预算报告;(九)其他相关文件。第二十条专项资金资助项目采用专家评审制。由市质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和评审,并在专项经费总额内确定资助额度。第二十一条申请单位的申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二)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三)申请项目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资助范围的;(四)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的;(五)其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第二十二条专项经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专款专用,专帐核算。每年由市质监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再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第二十三条建立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专项经费开展绩效评价。第二十四条市质监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对技术标准战略项目资助资金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经费的单位,责令其将资助的费用全部上缴市财政,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在3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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