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政策
发布部门: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26日
有效性: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化管理、职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包括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招聘,为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公安机关招用的不涉及警务工作的后勤服务人员不属于辅警。第三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合理、规范统一、奖惩结合”的原则,将辅警纳入公安机关队伍管理范畴,参照警队管理模式,以规范辅警组织人事、职业训练、激励保障、日常管理为主要内容,加强辅警队伍建设。第四条辅警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必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辅警依法履行职责和行为受法律保护,相关法律后果由其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科学、合理配备辅警力量。第六条各级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有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辅警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用人单位按“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辅警的分级集中管理使用。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政工机构是其辅警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辅警管理工作,研究、规划辅警的管理政策。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纪检监察、警务督察、法制、警务保障、保密、宣传等机构按有关职能分工共同做好辅警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业务警种负责辅警业务的指导工作。第九条党团员辅警应按党章、团章规定,及时办理正式组织关系转入手续,参加用人单位的组织生活,接受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由于其他原因,党团员辅警不转入组织关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共青团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团员管理与服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按流动党团员进行管理。第三章职责、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勤务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根据需要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取证;(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八)参与灭火救援,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九)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一)在人民警察带领下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航空器等警用交通工具;(十二)协助开展水上救生、视频监看、警犬训导、接处警调度工作;(十三)协助人民调解员工作;(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一条文职辅警按照岗位分工,履行下列职责:(一)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助理工作;(二)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检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使用武器、警械;(八)以自己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十三条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保险待遇;(三)参加岗位培训;(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三)忠于职守,文明执勤,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岗位设置第十五条辅警按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总体要求和统一管理、非执法、逐步到位、工作量饱和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第十六条辅警实行“定岗”“定责”“定员”管理。第五章招聘第十七条辅警的招聘计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提出,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批准用人情况统一组织。第十八条辅警招聘以直接招聘为主的方式进行。第十九条辅警招聘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招聘公告及宣传发动、报名及资格审核、体能(技能)测试、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确定聘用名单并公示、订立劳动合同等环节。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以适当简化程序或者采取其他测评办法,但必须进行体能(技能)测试、面试、体检和考察。辅警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士官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院校毕业生、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以及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第二十条辅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宪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身体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应聘文职辅警的,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和岗位需要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特殊警务辅助岗位可以适当降低或者提高前两款规定的条件,但应当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辅警:(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四)曾因违反公安机关管理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六章晋级晋升第二十二条辅警晋级晋升为职级晋升。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辅警根据工作年限、工作表现和考核情况逐级晋升的制度,文职辅警、勤务辅警的职级由高至低分别为一、二、三、四、五、六级文职(勤务)辅警。辅警职级晋升采取自然晋升为主、破格晋升为辅的晋升机制。辅警服务公安工作满五年,且年度考核等级均为合格以上的,可晋升上一层等级;辅警连续三年获得年度考核优秀或因重大贡献受到县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特别表彰和奖励的,可提前晋升。辅警等级达到最高级后不再晋升。第七章薪酬福利第二十四条辅警的工资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辅警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层级工资、绩效奖金等部分组成,按月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参照当地购买社会服务人员工资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情况核定。根据辅警层级适当拉开距离,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第二十六条辅警的福利主要包括:(一)依法享有相应的各类社会保险,从事高危岗位工作的辅警应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二)享有定期参加健康检查的权利;(三)依法享受相关假期;(四)享受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工伤、伤残待遇,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办理;(五)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按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六)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等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辅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七)特别优秀的辅警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应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适当照顾;(八)享有各类慰问补助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第八章职业训练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建立岗前培训、在岗轮训、管理职位晋升培训、专项教育培训和能力素质提高培训相结合的辅警培训体系,以思想教育、行为规范为根本内容,以体能、技能和业务知识为重点内容,坚持把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融入教育培训的全过程。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应根据培训内容和方向,安排训练科目,细化考核标准,认真组织考核验收,各项培训结果与绩效考核挂钩。第九章考核激励第二十九条辅警的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为思想品德、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实绩。试用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月度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等,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辅警考核结果作为辅警奖惩、绩效奖金、晋级晋升的依据。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作终止合同处理。第三十条辅警发生违纪违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的处理(认定),处理(认定)的种类包括诫勉、警告、记过、严重违规。辅警违纪违规的处理结果与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挂钩。严重违规者作立即辞退处理。第三十一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的辅警,用人单位可根据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第十章日常管理第三十二条辅警工作期间应用语文明、行为得体,着装时应当仪表严整,自觉遵守计划生育等相关规定。第三十三条辅警休假种类包括年休假、病假、事假、婚育假、丧假、工伤假。辅警请假应履行请销假手续,因私出国(境),需提前提出申请。第三十四条辅警在工作时间应当按规定着装,并随身携带工作证件,在非工作时间不得穿着工作服装。第三十五条辅警必须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保密承诺书》,严禁进入保密要害部位。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第三十六条辅警在工作期间发生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十二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所称“以上”均包含本数。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茂名市公安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茂名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