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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年01月0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群众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粤建设函〔2008〕48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利益协调、安全可靠”的原则。第三条规划、国土、住房与城乡建设、消防、质监等部门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简政便民、便捷高效、加强监管”的原则强化监督管理。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指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或合法报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单一产权人的住宅、别墅、村民住宅以及已纳入城市更新改造年度实施计划范围的住宅不适用本办法。第二章增设条件第五条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有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既有住宅可以申请增设电梯。第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业主协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协商中发挥牵头组织作用。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协调和指导。第七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本单元或者本幢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上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执行。分单元增设电梯不影响本幢其他单元房屋结构安全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增设电梯单元的房屋独立计算。第八条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牵头对既有住宅小区增设电梯进行总体规划设计。依据批准的总体设计方案,各单元业主经协商一致后可按单元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三章申请及审批程序第九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按照下列方式提出:(一)业主或者业主代表可以提出申请,也可以由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的业主人数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作为代表。(二)业主可以委托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增设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提出申请。(三)增设电梯的住宅属于房改房的,业主可以委托原房改售房单位提出申请;原房改售房单位已经关闭、破产、撤销,其住房维修基金已转归其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也可以委托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第十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不需办理规划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供地审批手续,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增设电梯用地办理的具体细则。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须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原批准住宅图纸已明确标识预留电梯井的除外。第十一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申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城乡规划许可立案申请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信息承诺表;(二)申请人(单位)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业主的,应当提交业主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含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有效证明文件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接受委托代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三)土地使用有关文件;(四)专有部分占该幢(单元)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增设电梯的书面文件及其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并附有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复印件;(五)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设计方案图纸一式两份(含绘制在1/500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六)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和满足消防设计规范说明。(七)其他法定资料。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清远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技术规程》(详见附件一)进行方案审查。增设电梯应当以合理必要为原则,严格控制候梯厅及入户连廊面积,电梯井面积以实际安装电梯所必要的面积核定。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拟批增设电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依法组织批前公示,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公示在拟增设电梯工程现场显著位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及当地媒体同时进行,公示期不少于10日。第十四条批前公示期间,对增设电梯事项存在异议的业主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反馈意见及提出听证申请,要求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及与拟增设电梯存在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土地证复印件、房地产复印件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视公示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举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规划审批时限。第十五条批前公示期间,业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增设电梯直接影响通风、采光或者通行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对确实严重影响业主专有部分的通风、采光或业主通行便利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再次征求受影响业主的意见并取得书面同意意见,或者修改建筑设计方案。若修改建筑设计方案的,应当再次组织公示。第十六条经听证及第三方协调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其他业主仍有异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在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间距及安全疏散等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法批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处于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的除外。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且申请人已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及时将项目信息抄送告知住房与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和消防机构等行政主管部门。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无需到人防部门办理人防专项规划审批,无需核发人防规划设计要点或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许可证。第十八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图图纸,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施工前申请人应当到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第十九条增设电梯施工前,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手续。涉及到水、电、气等公共管线改造的,还应当向相关部门提出改造申请。第二十条增设的电梯位于原住宅基底范围线外的,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未经验线,建设工程不得开工。第二十一条电梯土建施工过程中,对影响建筑结构安全使用的地基基础、原材料、构配件等,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检测。未经检验检测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二条电梯安装前,申请人应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手续。电梯安装过程中,安装施工单位应当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监督检验,并提交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机房(机器设备间)和井道布置图等技术资料。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十三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依法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手续。第二十四条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建设工程档案、向消防机构办理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前期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在规定的时间内到住房与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第四章争议协调第二十五条申请方和异议方应本着“利责相应、相互体谅、邻里和睦”的原则,就增设电梯问题自行友好协商。业主认为因增设电梯侵犯其所有权和相邻权等民事权益而提出补偿等要求的,由业主之间自行协商解决。第二十六条经过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业主委员会或者加装电梯咨询服务机构等第三方组织协商或者调解,并由组织协商或者调解的第三方出具协商情况说明或者调解意见。第二十七条属地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应业主请求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二十八条业主之间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第五章维护管理第二十九条增设电梯的业主作为建设单位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第三十条电梯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明确电梯使用管理者,未明确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增设电梯的业主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业主应当按照增设电梯相关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原业主的管理责任,变更后的业主与其他增设电梯业主重新约定维护、养护分摊等电梯管理责任的除外。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电梯使用单位的义务,依照《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一条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电梯使用管理者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修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对已依法办理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建设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加建电梯的,依照有关查处违法建设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第三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清城区和清新区)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可参照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有关依据发生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根据实际情况评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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