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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工作督导监测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肇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确保我市创新驱动发展近期重点工作任务高度落实,参照《广东省创新驱动发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粤办函〔2016〕10号)及《各地市创新驱动发展近期重点工作任务评价监测实施办法》(粤自创办字〔2017〕1号)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坚持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为核心战略和总抓手,将推动我市创新驱动发展的目标要求转化为可量化的督导考核指标,充分发挥考核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引导各地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创新发展水平,加快建设以创新为主要引领和支撑的经济体系和发展模式。第三条督导考核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标准客观、规范透明、简易可行的原则。第四条实施办法考核对象为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区、四会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肇庆高新区及肇庆新区。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暂不纳入考核,可依据实施办法自行进行评价。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称市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创新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规划纲要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实施,每年考核一次。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六条根据《肇庆市创新驱动发展重点工作任务考核指标体系》(以下简称《指标体系》),设立高新企业培育、孵化体系建设、研发机构建设、发明专利创造、核心技术攻关、企业技术改造、人才队伍建设、科技金融结合共八类40项考核指标。第七条考核采取百分制,每个指标对应相应分值,并根据当年指标完成情况(目标分)、总量在全市的排名(水平分)、增幅或增量在全市的排名(变动分)三方面因素,按照6∶2∶2的权重计算实际得分值。(具体见《评分办法》)。第三章考核组织及程序第八条市创新办会同市委组织部、市规划纲要办、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组成考核组,并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参与。有关单位人员和专家指市质监局、市金融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民银行肇庆市中心支行等单位专业人员及专家。第九条每年1月底前,被考核地区对上一年度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工作报告报送市创新办,抄送《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一)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项工作情况;(二)取得的突出成绩和工作成效;(三)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四)下一步工作计划。第十条每年1月底前,《指标体系》各责任部门汇总被考核地区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并按《评分办法》打分后报送市创新办。第十一条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进行实地考核,并形成对各地区的初步考核意见。初步考核意见包括以下内容:(一)考核总体情况;(二)对考核对象的总体评价;(三)考核对象突出的工作亮点和成绩;(四)考核对象各分类得分及总体得分;(五)工作建议。第十二条考核组将初步考核意见报市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考核意见经市委、市政府审定后,市创新办负责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考核对象。第十三条市创新办每年将考核结果向全市各地、各部门通报,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第四章结果运用第十四条考核总分为100分。按考核总得分对各地区进行排名。对排名靠前的地区,市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表扬;排名靠后(最后两名)的地区,要向市领导小组作出书面说明,并提出整改意见。第十五条对各地区的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第五章考核纪律第十六条建立考核工作责任制。相关责任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严肃工作纪律,准确采集、汇总、上报数据,严格把关,确保数据质量,对各地区推动创新驱动发展工作作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因违反规定导致考核结果严重失真失实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考核的具体内容、考核项目、考核指标等将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以及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创新办、市纲要办按规定程序办理。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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