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企业优惠政策

关于印发《佛山市企业人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市政府 发布时间:1988年12月23日 政策文号:佛府〔1988〕14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充潇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企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人事管理,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任用、考核、培训、调配、交流、解聘、辞聘、辞职、辞退及工资福利、奖惩、退休等人事工作的管理。第三条企业人事管理要逐步摆脱沿用管理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传统模式全面引入竞争机制,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创造条件。第四条厂长(经理)是企业的法人代表,依法行使企业的人事管理权,厂长(经理)要按照国家法规及上级的干部、人事政策办事,自觉接受监督。第五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对企业的人事工作负有宏观管理和指导监督的责任。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含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第二章任用和管理第七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主要在本单位选聘,也可以从外单位或社会待业人员中公开招聘。选聘或招聘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民主的原则,打破国家干部与工人、单位与单位、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界限,经过考试或考核,根据其德才表现择优任用。(一)厂长(经理)的产生,除已明确由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委任的外,可采取下列方式:1.由政府主管部门直接聘任2.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差额选举3.由政府主管部门公开招标选聘。企业采取何种方式产生厂长(经理),由政府主管部门(市、县、区政府委、办、局、局级公司,下同)确定,并组织实施。实行各种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逐步推行公开招标选聘厂长(经理)的方式。厂长(经理)的聘任或解聘,须征求职工代表的意见,由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备案。(二)企业性质副职(指副厂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下同)的聘任或解聘,由厂长(经理)提名,征求本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的聘任和解聘,由厂长(经理)决定。(四)企业一般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经厂长(经理)审批后,由聘任者与受聘人员签订合同或解除合同。(五)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经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确认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后,由厂长(经理)根据企业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需要择优聘任。解聘按聘任权限审批。企业聘任或解聘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厂长(经理)应征求本企业党组织的意见,审批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企业需要招聘外单位职工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征得对方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手续后再办理聘任手续;从社会上招聘待业人员为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国家规定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后再办理聘任手续;企业从外单位或社会上临时招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各方签订的聘任合同执行。企业招标选聘或外商投资企业招聘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原单位应予支持。第九条企业管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按岗位管理的制度,在聘任期间,纳入人事管理的范围,如调动、不续聘、解聘、辞聘、辞职、辞退、应解除聘任合同,恢复原身份。第十条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期应与经营合同期一致,一般为三至五年。由聘任者与受聘人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合同应明确规定受聘人员的职、责、权、利和双方应承担的义务。期满后,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企业行政副职的任期,一般应与厂长(经理)的任期一致。第十一条企业聘任各级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由聘任者发给聘书。厂长(经理)的聘书,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第十二条厂长(经理)聘任企业管理人员要实行回避制度,不得把亲属聘任到本企业中层及中层以上行政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聘任的,应事先征得政府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三条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有权辞退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辞退上述人员,要事先征询本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辞退人员名单需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按照聘任权限,聘任者要按合同和岗位责任制的要求,每年对受聘人员进行一至两次的考核,任期届满时进行全面考核。将受聘人员考核的结果整理成书面材料与本人见面,并作为续聘、不续聘、解聘和奖惩的依据。第十五条政府主管部门和厂长(经理)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有计划地选送受聘人员参加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管理、专业技术水平。第十六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退休制度。上述人员退休,按聘任的权限审批。市、县(区)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正、副厂长(经理)退休,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企业发生人才流动争议,主要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进行调解。如某一方不服,可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政府主管部门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并书面通知争议双方;仍不服的,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申请仲裁(跨地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上一级政府人事部门仲裁)。当事人应服从政府人事部门的裁决,对不上诉又不执行裁决的,人事部门可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三章调配和交流第十八条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交流,要有利于吸引人才、努力创造人才能合理流动、职业有选择余地的社会条件。做到人才在规定范围内选择职业,单位选择人才。第十九条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和交流应尊重企业的自主权,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在市直属企业或同一县城内企业(含省驻佛山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调动,由企业之间直接商定办理调动手续和处理调动工资,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外地或市内跨县(区)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动,按现行分管权限,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调动工资由企业提出意见,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后送劳动局办理手续。第二十条厂长(经理)在聘任期间,一般不应调动或辞职,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动或辞职的,应解除合同,并处理好善后事宜;其他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经合同双方同意,并办理好辞聘手续后方可流动。第二十一条厂长(经理)有权批推本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辞职到城镇或农村承办各类事业或自谋职业。经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审批接收外地辞职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工资、户口等手续,承认其原身份。第二十二条市、县(区)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直接调配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允许富余、待聘或专业不对口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不得阻拦。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市直属单位或县(区)内流动,可到当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登记,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第四章工资及有关待遇第二十四条企业的管理人员在聘任期间,享受相应职级的政治、工资和生活福利待遇;不续聘、解聘或辞聘后,按新岗位比照同等条件的人员重新评定工资及有关待遇。对接近离、退休年龄,在管理、技术岗位十五年以上,或担任中层及中层以上领导职务八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需要或年老体弱不续聘的,一般可保留原工资待遇。凡经市、县(区)人事局按上级规定的权限批准吸收录用的国家干部(含聘用制干部)以及集体所有制干部身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不续聘或解聘后,在上级还没有新规定之前,可保留原干部身份。第二十五条企业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直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的转正定级。第二十六条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后,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按规定的浮动升级,按下列权限审批:厂长(经理)和企业行政副职的浮动升级,由政府主管部门征询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的浮动升级,由厂长(经理)审批。第五章奖励和惩处第二十七条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木人员,应给予奖励直至按国家政策规定晋升工资,有特殊贡献的应给予重奖,企业每年3%的奖励晋级,由劳动局核定指标后,按下列权限审批:市、县(区)党委、政府管理的正副厂长(经理)和处级公司正、副职晋升工资,报当地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他厂长(经理)晋升工资,由政府主管部门征询企业党组织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后审批;企业行政副职晋升工资,由厂长(经理)征询职工代表意见后,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专业技术人员和中层及中层以下管理人员晋升工资,由企业自行审批。第二十八条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惩处,按市政府批转市监察局《佛山市行政纪律处分审批权限的意见》(佛府[1988]071号)的规定处理。第六章企业类型及其内设扒构第二十九条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经营责任制的企业,应取消原定的行政建制级别。企业规格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尚未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的企业,也应逐步取消原定的行政建制级别。新建立的企业,不再套用行政建制级别确定企业规格。第三十条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不再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套行政级别。取消行政建级别的企业,厂长(经理)的待遇按大、中、小型企业的档次确定。原有的职级作为档案资料,供调动工作时参考。第三十一条企业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厂长(经理)自主决定。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规定企业设置对口机构和机构的编制人数。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凡过去本市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管理人员,是指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行政管理、经济管理、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企业的各类专业技术干部,工人身份已取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被聘任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市人事局制订。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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